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精選29篇)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南京人眾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 小蜜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公司註冊資本及出資情況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法定名稱 證件號碼 認繳出資額(萬元) 實際繳付(萬元) 分期繳付(萬元)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最終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對第八條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議每年一次定時召開,召開會議前應提前3日通知全體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和監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議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主持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及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執行董事的選舉辦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成立清算組,並由清算組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完畢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東會議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經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會協商作出決議。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3
為規範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願,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築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准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後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註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後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註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後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並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後,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餘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於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其他股東均不願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願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並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註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製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並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後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並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准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後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託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託公司員工出席會議並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託人出示股東委託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託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託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並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範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後,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並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後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製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諮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後,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並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於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註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後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通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衝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規定;
2、公眾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後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司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____________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於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後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並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為,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十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併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市內大型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完成後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至少在市內大型報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章程修改事項在公司內部應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定,並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5
1、調度工作職責
調度要帶領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的開發業務市場。
負責現有業務資源的管理、建立業務客戶檔案,同時也要做好調度的收發貨台帳。物流公司規章制度
負責車輛調配工作,協助跟單員做好貨物跟蹤。
協助回單管理員做好回單管理,督促回單的及時發送與回收。
參與貨物運輸過程中意外情況的協調與處理,並給客戶做出合理的解釋與善後處理工作。
禮貌接待每一個客戶,必須做到有-
問必答,有求必應的良好作風。
要對工作主要業務信息進行保密,堅持公司定價標準,不准將公司信息透露給同行,以及私拿掛靠司機的回扣等。
2、業務員的工作職責
聽從調度安排,服從調度管理,熱愛本職工作。
堅守工作崗位,保證物流信息暢通,不斷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全面掌握每筆業務的特點,合理利用車載能力,輕重貨物要搭配裝載。儘量減少運輸工具的浪費。
做好業務檔案、登記管理工作,明確紀錄好貨物的數量、質量、單價、全額等詳細資料,以明確經濟責任。
要把握好貨物質量關,檢查是否屬於危險品、國家禁運物品,以及不具備資質承運的`業務,一律不接,並和用戶解釋清楚。
業務員必須要說普通話,接待客戶言語要柔和,杜絕對客戶說粗話,使客戶來的高興,走的滿意。
業務員應即時的將每筆業務的真實情況向總經理和調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確的安排。
3、制單員工作職責
制單員應服從財務部門的安排,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統計業務知識。
制單員對貨物進入我公司就開始參與驗收工作,驗證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等詳細情況,應用專門方法進行紀錄、匯總和上報。
驗證無誤的業務應給用戶列印協議協議文本內容按業務部門與客戶商定為準,私自不得改變,協議一式四份,客戶一份,財務一份,自留一份,調度一份,待雙方簽字後,及時傳遞,妥善保管。
貨物裝卸車時應與倉庫保管員一同參加,並指導搬運工合理有序的堆放和裝載,以免造成貨物相互擠壓,撞拼而造成受託物的損壞。
對入庫的物品要協助倉庫保管員,即時將物品入庫的時間,到達目的的時-
間和物品的數量製造標籤貼在物品上,以備業務部使用。
制單員應將所紀錄的業務即時報告給業務部門和調度,使業務部門和調度能夠按照客戶的要求,準時、正點,完好無損的完成物流運輸。
4、跟單員的職責:
跟單員應服從調度的安排,時刻堅守崗位,同時保證自己手機每天24小時不關機,保證查貨熱線的暢通,對貴重和緊急貨物實行全程跟蹤,每小時查詢一次,直到將貨物安全送到客戶為準。
跟單員應對每票業務的託運單位承運的車輛,司機的姓名,電話,收貨單位,聯繫人,地址,電話登記清楚,及時準確的跟蹤貨物的去向。
接待好客戶的貨物查詢工作,及時準確的將客戶的貨物流動去向告知客戶。免除客戶的擔心。
承運的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督促司機及時將貨物送往客戶並簽好回單。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6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範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後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贈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准後,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後,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諮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諮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註: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註: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註: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註: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註: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註: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股東對於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註: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註: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註: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註: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註: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註: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8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進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築業企業的效勞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依據《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築業企業,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進冀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所屬註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託付書及被託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答應證;
(七)工程經理資質證書(或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工程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工程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建立進冀企業分公司,並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工程。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答應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後,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看法,由申請人持該看法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運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後,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託付機構)領取《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築業企業效勞指南;
(二)建設工程根本情況;
(三)進冀建築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根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標準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並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擔當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業企業根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並擔當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託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根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於%。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答應證書》、施工工程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以下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互相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值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答應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峻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峻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峻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峻的;
(十)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註冊地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方法》(冀建建[20xx]163號)同時廢止。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350萬股,該等股份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公司註冊名稱: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創意文化,創造品質生活。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動漫衍生產品設計開發;動漫飾品、節日禮品及工藝品開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動漫製作;生產銷售:服裝、工藝品的輔助材料;貨物進出口。(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元。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時向發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發行________萬普通股,發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飾品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淨資產作為發起人出資。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20570萬股,股份種類均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
社會公眾股東___________%;
股份總數: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__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規定的持股比例的計算,以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作為計算基準日。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所確定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採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採用現場以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確認方式由董事會在會議通知中具體規定。
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四十六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0
醫保中心:
茲我公司(社保號:00735881)派王紅霞(身份證號:)到貴中心全權辦理領取醫保卡事宜,望貴中心給予辦理相關事宜。
特此證明
介紹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1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四川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明確公司勞動用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原則、方式、流程,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設計。
第二部分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按國家規定,八小時內,辦公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上午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第10頁共35頁
午休時間為12:00至14:00(不針對出差人員及加班到22:00後下班人員)。
2、員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須先打卡報到,有事需外出的必須在行政部填寫《員工外出登記》或提交釘釘外出申請,事假及調休最小請假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年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計,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出,下班時打好卡方可離開,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樂捐50元;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含)按曠工一天處理,扣除日工資的2倍(基本工資21.75天(2)扣除5分鐘內(不包括5分鐘)不算遲到。
3、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事假請假單或提交釘釘申請,請假1天(含)經部門主管簽字同意,請假超過1天以上3天(含)以內需經部門主管、行政人事經理審批通過後准假,3天以上需經部門主管、行政人事經理、總經理審批通過後准假,按事假天數扣除當事人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x事假天數)。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將被視為曠工。
4、員工生病應及時通知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請假三天及以上需提交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病歷,補填病假請假單,請假審批流程同事假。病假按天數扣除當事人日工資的.一半(基本工資/21.75天x病假天數/(2)。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將被視為曠工。
5、外出:員工因公外出,須直接向主管領導報告,並填寫《員工外出登記表》或釘釘提交外出申請。員工上班後中途因私有急事外出,須向部門主管及人事部報告去向,經批准,交待手頭工作,並遞第11頁共35頁
交簽批後的請假手續,方可外出,否則作曠工處理。主管以上職務因私事外出,須向總經理報告去向,經批准後辦理請假手續。
6、如未能按上述第3、4、5條執行,則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當事人二倍日工資(2x基本工資/21.75天)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
7、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提出辭職,公司也可隨時提出辭退。
二、工資制度
1、公司實行以下發薪制度,即每月15號發放上月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補貼+獎金。
正式員工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社保+補貼。
2、員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而定)在此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不享受各種福利補貼(特別獎除外)。
3、員工領工資時及時核對金額,不允許隨意交流個人收入金額。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2
第一長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的管理,規範投融資行為,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經縣政府批准,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專門從事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活動,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並依法登記註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縣國資委統一代表縣政府履行公司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職能部門不再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縣國資委對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等所有者權利。
第四條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對公司國有資產營運、財務狀況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縣產業發展政策的需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於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政府批准設立的文件,明確國有資產經營授權範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公司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縣國資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條公司的設立,可通過產業相關的國有企業歸併、國有股權劃撥、國有資產重組等途徑組建;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國資委直接投資設立。
第八條公司的設立、合併、分立等,由縣國資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縣國資委批准,並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註冊的國有資本除依法轉讓外,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章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制衡機制。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監事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依法設立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縣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縣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董事會應制定規範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設董事長,可以根據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縣國資委在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置總經理,可以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四條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縣國資委對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下同),由縣國資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換。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內設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確定,工作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從政府職能部門中調配,或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對授權經營和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
(三)自覺接受縣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依照有關規定,上交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五)在資產經營形式變更和產權變動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六)承擔法律、法規及縣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依據產權關係向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方案;
(四)縣國資委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根據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和業務特點,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項應向縣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財務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下列事項,必須報縣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項目投融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六)從事授權經營範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七)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章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代表,是指縣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產權代表的委派按照現行幹部權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經營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項目投融資情況等,具體由縣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公司無產權關係的其他企業的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縣國資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資營運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公司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公司、收購兼併、合資合作、對出資公司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辦公用房、公共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金融投資。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對外投資、金融投資,必須報縣國資委批准。
第三十二條凡是政府投資項目,公司應按照《開化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轉讓國有資產,按照《開化縣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國資委與公司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明確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確定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進行公司績效評價。
第八章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應單獨設賬核算。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及時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縣國資委、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和有關部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鄉鎮政府、供銷等單位所屬集體性質的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3
一、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針對公司全體員工,規範公司內部工作秩序,維護公司形象,保障員工權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而制定的。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員工,在公司內部工作、活動的一切場所有效。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層委派制定委員會負責擬定,制定委員會通過多次討論,經過公司管理層審批後生效。
四、制度名稱
1.公司考勤制度
2.公司員工培訓制度
3.公司獎懲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5.公司請假制度
6.公司離職制度
7.公司勞動安全制度
8.公司外出公務制度
五、各項制度內容
公司考勤制度目的:規範員工出勤記錄,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內容:
(1)規定員工必須遵守的考勤時間和地點。
(2)規定員工須遵守的考勤制度。
(3)規定員工請假和出差等事項的記錄方式。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勤管理,對考勤記錄進行審核和統計。責任追究:對違反考勤制度的員工進行嚴肅處理,直至終止僱傭合同。
2.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目的:提升員工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促進公司發展。內容:
(1)規定員工培訓的類型、方式和內容。
(2)規定員工參加培訓期間的費用和薪資待遇。
(3)規定員工請假、缺勤等事項。責任主體:公司培訓部門執行程序:公司培訓部門負責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和方案,跟進員工培訓情況。責任追究:對培訓合格率低於標準的員工進行後續輔導和培訓,直至達到培訓合格標準。
3.公司獎懲制度目的:激發員工積極性,規範員工行為,推動公司發展。內容:
(1)規定員工可獲得的'不同類型獎勵,並規定獎勵比例。
(2)規定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的處理方式。
(3)規定違規員工行為的申訴處理流程。責任主體:公司管理層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頒布獎勵辦法,嚴格執行獎勵比例和違規處罰標準。責任追究:對違規行為嚴重或經多次教育警告無效的員工,終止合同或解除勞動關係。
4.公司保密制度目的:保護公司機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確保公司經營和利益安全。內容:
(1)規定公司信息保密級別、保密制度和制度執行範圍。
(2)規定保密人員的管理和保密教育培訓。
(3)規定保密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責任主體:公司保密管理部門執行程序:公司保密管理部門制訂保密管理政策,並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責任追究:對泄露公司機密信息的員工進行排查和調查,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公司請假制度目的:規範員工請假流程,確保公司正常運營。內容:
(1)規定員工請假方式、時間、程序和要求。
(2)規定員工請假的時限和審核要求。
(3)規定員工履行請假手續和記錄要求。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員工請假申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准或拒絕,並記錄相關記錄和假期餘額。責任追究:對違反請假制度的員工進行相應的曝光和處罰,直至撤銷勞動合同。
6.公司離職制度目的:規範員工離職流程,保障員工利益和公司形象。內容:
(1)規定員工離職申請和流程。
(2)規定員工績效考核和領取離職費用。
(3)規定離職員工處理相關事宜。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員工離職申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准或拒絕,並履行相關手續和事項。責任追究:對離職員工涉及的人事和財務問題進行申述查詢,直至處理完畢。
7.公司勞動安全制度目的:保障員工身體和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正常運營。內容:
(1)規定員工工作環境、安全設施、防護裝備等要求。
(2)規定員工安全教育、檢查、維護和管理。
(3)規定員工遇到事故處理的程序和要求。責任主體: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執行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員工安全教育和檢查,維護和管理安全設施和防護裝備,及時處理員工遇到的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對故意或過失引起事故或傷害的員工進行處理和追究法律責任。
8.公司外出公務制度目的:規範公司員工外出公務行為,確保公司公共形象。內容:
(1)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程序、要求和規範。
(2)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費用、報銷和審批要求。
(3)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工作安排和績效考核。責任主體:公司經理層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制訂出差手續和行動規範,對員工外出公務的安排、費用、報銷和審批進行管理和監督。責任追究:對無正當理由違規行動的員工進行調查和處理,直至撤銷勞動合同。
六、結語
本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據,需要全體員工認真遵守,堅決執行。如果需要對制度進行修訂或修改,需提交相關部門和領導的批准和調整。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4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月*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於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為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5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主營:兼營: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採取股權證形式。
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註冊股本為___股,即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 發起人股:___股,計__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__。 其中: 社會法人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內部職工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並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註冊證書)。
3.作價低於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並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准認可的。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__%。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託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並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鑑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鑑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鑑、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託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行權力,受委託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
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幫助複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 )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 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
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
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稅款,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餘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於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後進行。分配股利時,採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七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採用下列形式:
1.現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製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三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五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註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並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二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
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製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並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經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6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註: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於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註:一人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註: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註: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於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於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並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列印,頁數多的快雙明列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領地位,規範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並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範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並對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於企業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規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其他章程相關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四)本辦法所稱各級企業,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並表範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並表範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審核:是指各單位總法律顧問(分管法律領導)和法律合規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範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並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並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四)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五) 指導、監督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協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意見;
(二) 在職責範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務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三)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督檢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並負責歸檔;
(二)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法律合規機構為本企業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並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範圍和期限;
(三)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行董事);
(五) 經理層;
(六) 監事(會);
(七)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八)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九) 法治建設條款;
(十)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監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則科學規範,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範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企業經營宗旨、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範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範圍的表述要規範統一,符合企業註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範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三)載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四)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五)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後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於董事會應建盡建範圍內的企業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二)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三)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條款應明確監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
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條款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範,明確企業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行業監管規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範: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章程及內部制度規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後,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並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後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並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後,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審批流程後,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後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並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併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後,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企業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範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並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並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章程規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指導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現管理短板並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0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徵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並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1
公司章程條款根據是否由法律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准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准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分別是:
1、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
2、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註: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個月內繳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繳足。
(註: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3、按照股東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八)按前款第__種方式分取紅利;
註:保留三十九條,該條款不必重複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八)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
(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法處理: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人(註: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___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年(註: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
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註: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註:所占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___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註:須少於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註: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可根據《公司法》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減少本章條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載明的條款】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註: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註:出資比例是指占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註: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註: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5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管理,有效的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傳媒的規章制度都遵循酒業的管理規定,但由於傳媒公司部分崗位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進行補充以及適當的調整。
1、考勤制度的補充(如有謊報、包庇的兩人同時扣100元/次/人)
1)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六,酒業上班時間上午班8:20-12:00,下午班14:00-17:30,周日休息,團結報要求留一人值班(值班人員按公司統一要求沒有值班工資,只給予調休)。團結報社廣告部辦公室的排版編輯助理、出納上午班8:30—12:00,下午班14:30—17:30。
2)排版編輯上午班10:30—12:00,下午班14:30—本日工作結束;責編上午班與酒業上班時間為準,下午16:00趕到報社進行當天的審稿工作直到本日工作結束,如晚上加班到21:00的,第二天可以不參加酒業公司報道,在10:00必須在崗。
3)節目部主管與策劃、攝製骨幹等由於工作需要加晚班至晚上2點及以上的不能趕到參加第二天的報到,需提前報部門負責人與傳媒總經理便於及時與綜合部溝通,上午10:30必須到崗,未按程序進行通知的視為遲到或曠工處理;
4)節目部每天安排一人早上8:30打開大劇院的LED電子屏,9:30必須到崗,晚上21:00關閉LED大屏。
5)團結報廣告部辦公室周日值班由後勤人員輪流值班,值班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辦公室後8:30前必須電話報崗到行財部主管,超時報崗的沒有任何理由直接按遲到處理,無報崗的按脫崗或曠工處理);如非排版人員值班當天有廣告製作的,其中一名排版編輯必須到崗完成排版工作;因故無人值班,按曠工處理,停報不安排值班。
6)遲到:所有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上班時間按時到崗,未到崗者視為遲到,遲到處罰50元/次,因故未能及時報到者需提前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通知考勤人員。若上班時間過了2小時內無電話通知未到崗者視為曠工。遲到三次公司進行行政處罰500元。
7)曠工:無請假條與電話預請假者視為曠工,曠工基層員工按200元/次罰款,主管層人員按40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員按600元/次罰款,凡曠工月累計3天,年累計5天者作開除處理。
8)脫崗:未經過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允許擅自脫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位置上但未盡到工作職責而造成損失與事故的`情況叫脫崗,脫崗按100元/次。
9)外出辦事:職能部門(後勤)人員外出辦事,辦事事由、去向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未清楚該人員去向的按脫崗處理。在事由安排出現推諉、拖沓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都將作相應的經濟處罰,每次處50元/次。
2、辦公室衛生管理制度的補充
1)值日人員必須當衛生打掃完畢再下班,特殊情況當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早上上班前必須打掃完畢。
2)值日範圍:地板、辦公桌、椅子、展示櫃、玻璃櫃、會客桌、茶水桶、菸灰缸清理乾淨,紙杯、垃圾要處理掉,植物花草要保持生機。
3)值日人員各負其責,原則上其他人員不參與協助,但如遇值日人員出差或有特殊情況請假的,其他人員共同承擔完成。
4)衛生實行不定時檢查:各辦公室當天未整理衛生或衛生檢查不達標的,值日人員罰款20元/次/人;部門未安排衛生或該範圍值日衛生人不清楚的處罰部門責任人40元/次。
5)下班前值日人員必須把辦公室電腦、電火爐、空調、飲水機、電源、門窗關閉,保障公司的安全,違反者處以50元/次/人罰款。
6)大掃除時各辦公室值班人員同時完成,無特殊情況未到者罰款20元/次/人。
個人衛生:嚴禁私人用品如紙巾、零食、雨傘等隨意亂丟亂放,水杯、飯盒、資料等使用完後歸回原處,違反者罰款20元/次/人。(所有資料、報紙必須指定專人管理以及擺放的位置與順序)
3、節目部衛生管理與設備管理制度的補充
節目部是傳媒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強化公司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舒適的辦公環境,現對節目部做出以下要求:
(一)、設備維護
攝製設備管理責任人:小昱
分管負責人:小任
活動設備、道具管理責任人:小姚
分管主管:小明
1)設備每次使用時,填寫設備使用單;完成後,需仔細清理、檢查,並裝箱,擺放好,若發現沒有及時清理裝箱的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處40元/次。
2)設備屬於公司財產,使用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或者遺失的,由使用人承擔後果;
4)嚴禁使用公司設備接私活,若有特殊情況,需向行政部提交申請,總經理批准,否則不予使用,發現私接業務的,處500元/次/人罰款。
5)設備使用有正常損耗需要定期維護,每個月徹底檢查一次,如需要維修保養請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走OA流程申報後執行。
6)活動所購買道具要統一保管,需要填寫道具、活動設備等的庫存表,以及固定的存放地點,如發現混亂的每次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處40元/次。
4、紀律處罰制度
1.上班時間、會議期間(指全體員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聯誼會、培訓會、部門負責人會議、專題討論會,下同)打磕睡者處罰50元/次。
2.會議時手機必須調為振動,發現電話鈴聲處罰20元/次;會議遲到者處罰20元/次;無故缺席、早退者處罰100元/次。
3.公司產品價格、銷售單據、政策、返利等內部資料,不能隨意放在辦公桌及會客桌上,電腦使用者應當設置用戶密碼,不能隨意讓非本公司人員操作電腦,發現違規處以2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40元/次,直屬領導80元/次。
4.嚴禁上班時間內在辦公區域內大聲喧譁、看電視、非工作性聊天、玩網路遊戲(含QQ遊戲和農場遊戲),違規人處以5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40元/次,直屬領導80元/次。
5.上班時間後勤職能部門人員必須在崗,業務人員需在自己責任區域內做業務,發現脫崗、早退者或在網吧、娛樂場所、棋牌室消遣者處予10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50元/次,直屬領導100元/次。兩次以上對違規者行政處分。
6.嚴禁員工上班時間在乾州辦公室區域內(傳媒攝製組辦公室設置吸菸室)內吸菸或用餐、吃零食(指吃早餐、工作餐、嚼檳榔、吃醋蘿蔔、鴨霸王之類的食物),違者處罰違規者50元/次,所在的部門負責人50元/次,直屬領導100元/次。
7.嚴禁員工中餐時喝酒(公司接待活動除外),發現醉酒者處罰200元/次。
8.公司大小會議或對外參加重大活動時以及臨時要求須配戴工牌,違者處罰20元/次。
9.上班時間非業務部門員工公司要求工作服未著工作服的員工罰款20元/次,副總級以上罰款40元/次。(特殊情況除外:孕婦)
10.上班時間無正當理由關機的,無人接聽一小時內不回復電話而延誤工作的,處50元/次/人的罰款。
5、業務處罰制度
1)各業務接待出現被客戶投訴的,處50元/次/人。
2)報紙發布業務由於我們工作人員的失誤而發生錯登,沒有發生退款的,相關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處罰,打字員打錯每次處20元/次/人的罰款,責任編輯校稿處50元/次/人;發生客戶要求退款與拒付款的,相應的責任人與部門主管、部門負責人按相應的責任承擔蓋業務的廣告款。
3)每周工作人員必須提報本周工作計劃給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結合相應的工作任務目標對部門工作人員工作做出要求,再各自發布到OA里,以及每周的工作總結;部門主管及以上必須提交月計劃月總結;違者處50元/次/人。
4)業務以及後勤工作人員按照各自的工作崗位職責做好每天的工作,業務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由部門負責人提報不達標者,處50元/次/人的罰款;後勤工作人員由後勤主管不定時的抽查,無客觀原因的,處50元/次/人的罰款。
5)後勤工作人員必須要完成當天的工作才可以下班,出納必須交接好當天的上門業務給排版編輯助理和每天的現金存入銀行;排版編輯助理必須把當天的公告啟事排版完成,交接給排版人員,同時完成好當天該剪貼的各粘貼本;排版編輯必須完成當天所有硬廣的排版和報社交接清楚;責任編輯必須完成當天見報廣告、公告的審稿工作;違者處50元/次/人罰款。
6)LED、FM93.0當業務員有新業務的簽訂,應第一時間將業務的合同上繳,並將業務發布在工作群中(應收賬款到賬也應發工作群),便於財務人員登記做賬。由節目部負責人分別指派工作人員來執行,無指派部門負責人處100元/次罰款,被指派人員沒有及時交接也發布初50元/次/人。
7)與電台、報社負責賬務清理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做業務的核對落實,廣告款的催收以及承包款的清理與上繳,發現賬務不清者處200元/次/人。
8)業務人員利用現在的崗位把業務拉入其它公司的,如經發現直接做開除處理。
其它的工作流程按總公司的規定執行,如未按流程執行的,直接處100元/次/人的罰款;以及其它公司規定的處分與現金處罰按公司規定執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6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
1、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2、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7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8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於該問題,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
案例鏈接: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公報案例:(20xx)民提字第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公司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我們知道,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於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餘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1條第1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於公司法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9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料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註: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精選29篇)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南京人眾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 小蜜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公司註冊資本及出資情況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法定名稱 證件號碼 認繳出資額(萬元) 實際繳付(萬元) 分期繳付(萬元)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最終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對第八條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議每年一次定時召開,召開會議前應提前3日通知全體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和監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議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主持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及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執行董事的選舉辦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成立清算組,並由清算組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完畢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東會議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經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會協商作出決議。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3
為規範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願,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築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准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後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註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後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註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後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並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後,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餘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於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其他股東均不願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願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並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註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製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並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後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並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准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後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託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託公司員工出席會議並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託人出示股東委託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託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託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並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範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後,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並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後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製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諮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後,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並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於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註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後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通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衝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規定;
2、公眾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後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司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____________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於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後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並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為,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十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併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市內大型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完成後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至少在市內大型報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章程修改事項在公司內部應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定,並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5
1、調度工作職責
調度要帶領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的開發業務市場。
負責現有業務資源的管理、建立業務客戶檔案,同時也要做好調度的收發貨台帳。物流公司規章制度
負責車輛調配工作,協助跟單員做好貨物跟蹤。
協助回單管理員做好回單管理,督促回單的及時發送與回收。
參與貨物運輸過程中意外情況的協調與處理,並給客戶做出合理的解釋與善後處理工作。
禮貌接待每一個客戶,必須做到有-
問必答,有求必應的良好作風。
要對工作主要業務信息進行保密,堅持公司定價標準,不准將公司信息透露給同行,以及私拿掛靠司機的回扣等。
2、業務員的工作職責
聽從調度安排,服從調度管理,熱愛本職工作。
堅守工作崗位,保證物流信息暢通,不斷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全面掌握每筆業務的特點,合理利用車載能力,輕重貨物要搭配裝載。儘量減少運輸工具的浪費。
做好業務檔案、登記管理工作,明確紀錄好貨物的數量、質量、單價、全額等詳細資料,以明確經濟責任。
要把握好貨物質量關,檢查是否屬於危險品、國家禁運物品,以及不具備資質承運的`業務,一律不接,並和用戶解釋清楚。
業務員必須要說普通話,接待客戶言語要柔和,杜絕對客戶說粗話,使客戶來的高興,走的滿意。
業務員應即時的將每筆業務的真實情況向總經理和調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確的安排。
3、制單員工作職責
制單員應服從財務部門的安排,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統計業務知識。
制單員對貨物進入我公司就開始參與驗收工作,驗證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等詳細情況,應用專門方法進行紀錄、匯總和上報。
驗證無誤的業務應給用戶列印協議協議文本內容按業務部門與客戶商定為準,私自不得改變,協議一式四份,客戶一份,財務一份,自留一份,調度一份,待雙方簽字後,及時傳遞,妥善保管。
貨物裝卸車時應與倉庫保管員一同參加,並指導搬運工合理有序的堆放和裝載,以免造成貨物相互擠壓,撞拼而造成受託物的損壞。
對入庫的物品要協助倉庫保管員,即時將物品入庫的時間,到達目的的時-
間和物品的數量製造標籤貼在物品上,以備業務部使用。
制單員應將所紀錄的業務即時報告給業務部門和調度,使業務部門和調度能夠按照客戶的要求,準時、正點,完好無損的完成物流運輸。
4、跟單員的職責:
跟單員應服從調度的安排,時刻堅守崗位,同時保證自己手機每天24小時不關機,保證查貨熱線的暢通,對貴重和緊急貨物實行全程跟蹤,每小時查詢一次,直到將貨物安全送到客戶為準。
跟單員應對每票業務的託運單位承運的車輛,司機的姓名,電話,收貨單位,聯繫人,地址,電話登記清楚,及時準確的跟蹤貨物的去向。
接待好客戶的貨物查詢工作,及時準確的將客戶的貨物流動去向告知客戶。免除客戶的擔心。
承運的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督促司機及時將貨物送往客戶並簽好回單。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6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範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後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贈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准後,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後,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諮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諮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註: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註: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註: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註: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註: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註: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股東對於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註: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註: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註: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註: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註: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註: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8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進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築業企業的效勞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依據《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築業企業,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進冀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所屬註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託付書及被託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答應證;
(七)工程經理資質證書(或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工程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工程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建立進冀企業分公司,並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工程。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答應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後,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看法,由申請人持該看法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運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後,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託付機構)領取《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築業企業效勞指南;
(二)建設工程根本情況;
(三)進冀建築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根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標準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並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擔當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業企業根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並擔當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託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根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於%。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答應證書》、施工工程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以下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互相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值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答應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峻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峻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峻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峻的;
(十)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註冊地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方法》(冀建建[20xx]163號)同時廢止。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350萬股,該等股份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公司註冊名稱: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創意文化,創造品質生活。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動漫衍生產品設計開發;動漫飾品、節日禮品及工藝品開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動漫製作;生產銷售:服裝、工藝品的輔助材料;貨物進出口。(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元。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時向發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發行________萬普通股,發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飾品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淨資產作為發起人出資。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20570萬股,股份種類均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
社會公眾股東___________%;
股份總數: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__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規定的持股比例的計算,以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作為計算基準日。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所確定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採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採用現場以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確認方式由董事會在會議通知中具體規定。
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四十六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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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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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1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四川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明確公司勞動用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原則、方式、流程,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設計。
第二部分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按國家規定,八小時內,辦公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上午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第10頁共35頁
午休時間為12:00至14:00(不針對出差人員及加班到22:00後下班人員)。
2、員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須先打卡報到,有事需外出的必須在行政部填寫《員工外出登記》或提交釘釘外出申請,事假及調休最小請假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年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計,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出,下班時打好卡方可離開,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樂捐50元;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含)按曠工一天處理,扣除日工資的2倍(基本工資21.75天(2)扣除5分鐘內(不包括5分鐘)不算遲到。
3、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事假請假單或提交釘釘申請,請假1天(含)經部門主管簽字同意,請假超過1天以上3天(含)以內需經部門主管、行政人事經理審批通過後准假,3天以上需經部門主管、行政人事經理、總經理審批通過後准假,按事假天數扣除當事人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x事假天數)。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將被視為曠工。
4、員工生病應及時通知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請假三天及以上需提交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病歷,補填病假請假單,請假審批流程同事假。病假按天數扣除當事人日工資的.一半(基本工資/21.75天x病假天數/(2)。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將被視為曠工。
5、外出:員工因公外出,須直接向主管領導報告,並填寫《員工外出登記表》或釘釘提交外出申請。員工上班後中途因私有急事外出,須向部門主管及人事部報告去向,經批准,交待手頭工作,並遞第11頁共35頁
交簽批後的請假手續,方可外出,否則作曠工處理。主管以上職務因私事外出,須向總經理報告去向,經批准後辦理請假手續。
6、如未能按上述第3、4、5條執行,則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當事人二倍日工資(2x基本工資/21.75天)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
7、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提出辭職,公司也可隨時提出辭退。
二、工資制度
1、公司實行以下發薪制度,即每月15號發放上月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補貼+獎金。
正式員工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社保+補貼。
2、員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而定)在此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不享受各種福利補貼(特別獎除外)。
3、員工領工資時及時核對金額,不允許隨意交流個人收入金額。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2
第一長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的管理,規範投融資行為,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屬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經縣政府批准,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專門從事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活動,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並依法登記註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縣國資委統一代表縣政府履行公司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職能部門不再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縣國資委對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等所有者權利。
第四條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對公司國有資產營運、財務狀況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縣產業發展政策的需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於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政府批准設立的文件,明確國有資產經營授權範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公司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縣國資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條公司的設立,可通過產業相關的國有企業歸併、國有股權劃撥、國有資產重組等途徑組建;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國資委直接投資設立。
第八條公司的設立、合併、分立等,由縣國資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縣國資委批准,並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註冊的國有資本除依法轉讓外,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章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制衡機制。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監事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依法設立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縣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縣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董事會應制定規範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設董事長,可以根據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縣國資委在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置總經理,可以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四條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縣國資委對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下同),由縣國資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換。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內設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確定,工作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從政府職能部門中調配,或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對授權經營和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
(三)自覺接受縣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依照有關規定,上交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五)在資產經營形式變更和產權變動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六)承擔法律、法規及縣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依據產權關係向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方案;
(四)縣國資委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根據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和業務特點,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項應向縣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財務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下列事項,必須報縣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項目投融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六)從事授權經營範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七)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章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代表,是指縣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產權代表的委派按照現行幹部權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經營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項目投融資情況等,具體由縣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公司無產權關係的其他企業的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縣國資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資營運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公司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公司、收購兼併、合資合作、對出資公司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辦公用房、公共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金融投資。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對外投資、金融投資,必須報縣國資委批准。
第三十二條凡是政府投資項目,公司應按照《開化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轉讓國有資產,按照《開化縣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國資委與公司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明確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確定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進行公司績效評價。
第八章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應單獨設賬核算。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及時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縣國資委、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和有關部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鄉鎮政府、供銷等單位所屬集體性質的資產經營公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3
一、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針對公司全體員工,規範公司內部工作秩序,維護公司形象,保障員工權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而制定的。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員工,在公司內部工作、活動的一切場所有效。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層委派制定委員會負責擬定,制定委員會通過多次討論,經過公司管理層審批後生效。
四、制度名稱
1.公司考勤制度
2.公司員工培訓制度
3.公司獎懲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5.公司請假制度
6.公司離職制度
7.公司勞動安全制度
8.公司外出公務制度
五、各項制度內容
公司考勤制度目的:規範員工出勤記錄,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內容:
(1)規定員工必須遵守的考勤時間和地點。
(2)規定員工須遵守的考勤制度。
(3)規定員工請假和出差等事項的記錄方式。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勤管理,對考勤記錄進行審核和統計。責任追究:對違反考勤制度的員工進行嚴肅處理,直至終止僱傭合同。
2.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目的:提升員工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促進公司發展。內容:
(1)規定員工培訓的類型、方式和內容。
(2)規定員工參加培訓期間的費用和薪資待遇。
(3)規定員工請假、缺勤等事項。責任主體:公司培訓部門執行程序:公司培訓部門負責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和方案,跟進員工培訓情況。責任追究:對培訓合格率低於標準的員工進行後續輔導和培訓,直至達到培訓合格標準。
3.公司獎懲制度目的:激發員工積極性,規範員工行為,推動公司發展。內容:
(1)規定員工可獲得的'不同類型獎勵,並規定獎勵比例。
(2)規定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的處理方式。
(3)規定違規員工行為的申訴處理流程。責任主體:公司管理層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頒布獎勵辦法,嚴格執行獎勵比例和違規處罰標準。責任追究:對違規行為嚴重或經多次教育警告無效的員工,終止合同或解除勞動關係。
4.公司保密制度目的:保護公司機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確保公司經營和利益安全。內容:
(1)規定公司信息保密級別、保密制度和制度執行範圍。
(2)規定保密人員的管理和保密教育培訓。
(3)規定保密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責任主體:公司保密管理部門執行程序:公司保密管理部門制訂保密管理政策,並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責任追究:對泄露公司機密信息的員工進行排查和調查,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公司請假制度目的:規範員工請假流程,確保公司正常運營。內容:
(1)規定員工請假方式、時間、程序和要求。
(2)規定員工請假的時限和審核要求。
(3)規定員工履行請假手續和記錄要求。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員工請假申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准或拒絕,並記錄相關記錄和假期餘額。責任追究:對違反請假制度的員工進行相應的曝光和處罰,直至撤銷勞動合同。
6.公司離職制度目的:規範員工離職流程,保障員工利益和公司形象。內容:
(1)規定員工離職申請和流程。
(2)規定員工績效考核和領取離職費用。
(3)規定離職員工處理相關事宜。責任主體: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員工離職申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准或拒絕,並履行相關手續和事項。責任追究:對離職員工涉及的人事和財務問題進行申述查詢,直至處理完畢。
7.公司勞動安全制度目的:保障員工身體和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正常運營。內容:
(1)規定員工工作環境、安全設施、防護裝備等要求。
(2)規定員工安全教育、檢查、維護和管理。
(3)規定員工遇到事故處理的程序和要求。責任主體: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執行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員工安全教育和檢查,維護和管理安全設施和防護裝備,及時處理員工遇到的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對故意或過失引起事故或傷害的員工進行處理和追究法律責任。
8.公司外出公務制度目的:規範公司員工外出公務行為,確保公司公共形象。內容:
(1)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程序、要求和規範。
(2)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費用、報銷和審批要求。
(3)規定員工出差或外出行動的工作安排和績效考核。責任主體:公司經理層執行程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制訂出差手續和行動規範,對員工外出公務的安排、費用、報銷和審批進行管理和監督。責任追究:對無正當理由違規行動的員工進行調查和處理,直至撤銷勞動合同。
六、結語
本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據,需要全體員工認真遵守,堅決執行。如果需要對制度進行修訂或修改,需提交相關部門和領導的批准和調整。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4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月*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於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為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5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主營:兼營: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採取股權證形式。
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註冊股本為___股,即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 發起人股:___股,計__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__。 其中: 社會法人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內部職工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並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註冊證書)。
3.作價低於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並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准認可的。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__%。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託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並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鑑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鑑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鑑、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託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行權力,受委託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
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並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幫助複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 )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 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
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於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
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交納稅款,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餘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於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後進行。分配股利時,採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七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採用下列形式:
1.現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製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三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五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註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並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二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
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並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製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並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並經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6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註: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於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註:一人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註: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註: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於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於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並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列印,頁數多的快雙明列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領地位,規範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並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範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並對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於企業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規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其他章程相關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四)本辦法所稱各級企業,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並表範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並表範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審核:是指各單位總法律顧問(分管法律領導)和法律合規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範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並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並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四)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五) 指導、監督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協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意見;
(二) 在職責範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務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三)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督檢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並負責歸檔;
(二)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法律合規機構為本企業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並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範圍和期限;
(三)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行董事);
(五) 經理層;
(六) 監事(會);
(七)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八)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九) 法治建設條款;
(十)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監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則科學規範,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範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企業經營宗旨、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範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範圍的表述要規範統一,符合企業註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範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三)載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四)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五)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後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於董事會應建盡建範圍內的企業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二)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三)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條款應明確監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
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條款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範,明確企業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行業監管規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範: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章程及內部制度規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後,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並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後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並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後,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審批流程後,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後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並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併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後,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企業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範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並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並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章程規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指導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現管理短板並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0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徵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並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1
公司章程條款根據是否由法律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准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准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分別是:
1、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
2、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註: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個月內繳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繳足。
(註: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3、按照股東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八)按前款第__種方式分取紅利;
註:保留三十九條,該條款不必重複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八)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
(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法處理: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人(註: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___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年(註: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
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註: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註:所占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___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註:須少於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註: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可根據《公司法》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減少本章條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載明的條款】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註: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註:出資比例是指占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註: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註: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5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管理,有效的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傳媒的規章制度都遵循酒業的管理規定,但由於傳媒公司部分崗位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進行補充以及適當的調整。
1、考勤制度的補充(如有謊報、包庇的兩人同時扣100元/次/人)
1)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六,酒業上班時間上午班8:20-12:00,下午班14:00-17:30,周日休息,團結報要求留一人值班(值班人員按公司統一要求沒有值班工資,只給予調休)。團結報社廣告部辦公室的排版編輯助理、出納上午班8:30—12:00,下午班14:30—17:30。
2)排版編輯上午班10:30—12:00,下午班14:30—本日工作結束;責編上午班與酒業上班時間為準,下午16:00趕到報社進行當天的審稿工作直到本日工作結束,如晚上加班到21:00的,第二天可以不參加酒業公司報道,在10:00必須在崗。
3)節目部主管與策劃、攝製骨幹等由於工作需要加晚班至晚上2點及以上的不能趕到參加第二天的報到,需提前報部門負責人與傳媒總經理便於及時與綜合部溝通,上午10:30必須到崗,未按程序進行通知的視為遲到或曠工處理;
4)節目部每天安排一人早上8:30打開大劇院的LED電子屏,9:30必須到崗,晚上21:00關閉LED大屏。
5)團結報廣告部辦公室周日值班由後勤人員輪流值班,值班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辦公室後8:30前必須電話報崗到行財部主管,超時報崗的沒有任何理由直接按遲到處理,無報崗的按脫崗或曠工處理);如非排版人員值班當天有廣告製作的,其中一名排版編輯必須到崗完成排版工作;因故無人值班,按曠工處理,停報不安排值班。
6)遲到:所有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上班時間按時到崗,未到崗者視為遲到,遲到處罰50元/次,因故未能及時報到者需提前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通知考勤人員。若上班時間過了2小時內無電話通知未到崗者視為曠工。遲到三次公司進行行政處罰500元。
7)曠工:無請假條與電話預請假者視為曠工,曠工基層員工按200元/次罰款,主管層人員按40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員按600元/次罰款,凡曠工月累計3天,年累計5天者作開除處理。
8)脫崗:未經過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允許擅自脫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位置上但未盡到工作職責而造成損失與事故的`情況叫脫崗,脫崗按100元/次。
9)外出辦事:職能部門(後勤)人員外出辦事,辦事事由、去向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未清楚該人員去向的按脫崗處理。在事由安排出現推諉、拖沓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都將作相應的經濟處罰,每次處50元/次。
2、辦公室衛生管理制度的補充
1)值日人員必須當衛生打掃完畢再下班,特殊情況當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早上上班前必須打掃完畢。
2)值日範圍:地板、辦公桌、椅子、展示櫃、玻璃櫃、會客桌、茶水桶、菸灰缸清理乾淨,紙杯、垃圾要處理掉,植物花草要保持生機。
3)值日人員各負其責,原則上其他人員不參與協助,但如遇值日人員出差或有特殊情況請假的,其他人員共同承擔完成。
4)衛生實行不定時檢查:各辦公室當天未整理衛生或衛生檢查不達標的,值日人員罰款20元/次/人;部門未安排衛生或該範圍值日衛生人不清楚的處罰部門責任人40元/次。
5)下班前值日人員必須把辦公室電腦、電火爐、空調、飲水機、電源、門窗關閉,保障公司的安全,違反者處以50元/次/人罰款。
6)大掃除時各辦公室值班人員同時完成,無特殊情況未到者罰款20元/次/人。
個人衛生:嚴禁私人用品如紙巾、零食、雨傘等隨意亂丟亂放,水杯、飯盒、資料等使用完後歸回原處,違反者罰款20元/次/人。(所有資料、報紙必須指定專人管理以及擺放的位置與順序)
3、節目部衛生管理與設備管理制度的補充
節目部是傳媒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強化公司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舒適的辦公環境,現對節目部做出以下要求:
(一)、設備維護
攝製設備管理責任人:小昱
分管負責人:小任
活動設備、道具管理責任人:小姚
分管主管:小明
1)設備每次使用時,填寫設備使用單;完成後,需仔細清理、檢查,並裝箱,擺放好,若發現沒有及時清理裝箱的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處40元/次。
2)設備屬於公司財產,使用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或者遺失的,由使用人承擔後果;
4)嚴禁使用公司設備接私活,若有特殊情況,需向行政部提交申請,總經理批准,否則不予使用,發現私接業務的,處500元/次/人罰款。
5)設備使用有正常損耗需要定期維護,每個月徹底檢查一次,如需要維修保養請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走OA流程申報後執行。
6)活動所購買道具要統一保管,需要填寫道具、活動設備等的庫存表,以及固定的存放地點,如發現混亂的每次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處40元/次。
4、紀律處罰制度
1.上班時間、會議期間(指全體員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聯誼會、培訓會、部門負責人會議、專題討論會,下同)打磕睡者處罰50元/次。
2.會議時手機必須調為振動,發現電話鈴聲處罰20元/次;會議遲到者處罰20元/次;無故缺席、早退者處罰100元/次。
3.公司產品價格、銷售單據、政策、返利等內部資料,不能隨意放在辦公桌及會客桌上,電腦使用者應當設置用戶密碼,不能隨意讓非本公司人員操作電腦,發現違規處以2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40元/次,直屬領導80元/次。
4.嚴禁上班時間內在辦公區域內大聲喧譁、看電視、非工作性聊天、玩網路遊戲(含QQ遊戲和農場遊戲),違規人處以5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40元/次,直屬領導80元/次。
5.上班時間後勤職能部門人員必須在崗,業務人員需在自己責任區域內做業務,發現脫崗、早退者或在網吧、娛樂場所、棋牌室消遣者處予100元/次罰款,部門負責人、直屬領導承擔連帶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50元/次,直屬領導100元/次。兩次以上對違規者行政處分。
6.嚴禁員工上班時間在乾州辦公室區域內(傳媒攝製組辦公室設置吸菸室)內吸菸或用餐、吃零食(指吃早餐、工作餐、嚼檳榔、吃醋蘿蔔、鴨霸王之類的食物),違者處罰違規者50元/次,所在的部門負責人50元/次,直屬領導100元/次。
7.嚴禁員工中餐時喝酒(公司接待活動除外),發現醉酒者處罰200元/次。
8.公司大小會議或對外參加重大活動時以及臨時要求須配戴工牌,違者處罰20元/次。
9.上班時間非業務部門員工公司要求工作服未著工作服的員工罰款20元/次,副總級以上罰款40元/次。(特殊情況除外:孕婦)
10.上班時間無正當理由關機的,無人接聽一小時內不回復電話而延誤工作的,處50元/次/人的罰款。
5、業務處罰制度
1)各業務接待出現被客戶投訴的,處50元/次/人。
2)報紙發布業務由於我們工作人員的失誤而發生錯登,沒有發生退款的,相關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處罰,打字員打錯每次處20元/次/人的罰款,責任編輯校稿處50元/次/人;發生客戶要求退款與拒付款的,相應的責任人與部門主管、部門負責人按相應的責任承擔蓋業務的廣告款。
3)每周工作人員必須提報本周工作計劃給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結合相應的工作任務目標對部門工作人員工作做出要求,再各自發布到OA里,以及每周的工作總結;部門主管及以上必須提交月計劃月總結;違者處50元/次/人。
4)業務以及後勤工作人員按照各自的工作崗位職責做好每天的工作,業務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由部門負責人提報不達標者,處50元/次/人的罰款;後勤工作人員由後勤主管不定時的抽查,無客觀原因的,處50元/次/人的罰款。
5)後勤工作人員必須要完成當天的工作才可以下班,出納必須交接好當天的上門業務給排版編輯助理和每天的現金存入銀行;排版編輯助理必須把當天的公告啟事排版完成,交接給排版人員,同時完成好當天該剪貼的各粘貼本;排版編輯必須完成當天所有硬廣的排版和報社交接清楚;責任編輯必須完成當天見報廣告、公告的審稿工作;違者處50元/次/人罰款。
6)LED、FM93.0當業務員有新業務的簽訂,應第一時間將業務的合同上繳,並將業務發布在工作群中(應收賬款到賬也應發工作群),便於財務人員登記做賬。由節目部負責人分別指派工作人員來執行,無指派部門負責人處100元/次罰款,被指派人員沒有及時交接也發布初50元/次/人。
7)與電台、報社負責賬務清理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做業務的核對落實,廣告款的催收以及承包款的清理與上繳,發現賬務不清者處200元/次/人。
8)業務人員利用現在的崗位把業務拉入其它公司的,如經發現直接做開除處理。
其它的工作流程按總公司的規定執行,如未按流程執行的,直接處100元/次/人的罰款;以及其它公司規定的處分與現金處罰按公司規定執行。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6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註冊資本:
1、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2、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7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8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於該問題,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
案例鏈接: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公報案例:(20xx)民提字第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公司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我們知道,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於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餘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1條第1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於公司法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025年公司章程參考 篇29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料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註: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