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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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精選33篇)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

辦公室是公司對外聯絡的中心樞紐,是展現公司形象的一個重要窗口,全體員工均須遵守辦公室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按時上下班,上班期間必須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第二條辦公室內須保持肅靜,辦公時要端正坐姿,不得大聲喧譁,不得在樓梯處停留會話,辦公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三條嚴禁上班期間在辦公室打牌、下棋、賭博,未經他人允許,不准隨意翻閱他人辦公資料,更換台、凳、電話等,違者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第四條

文明接聽電話,不得借辦公電話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做好電話記錄,及時做好請示匯報,如私自打國內國際長途或用電話打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台等,一經查實,個人除需承擔相關電話費用外,並加罰20元/次;

第五條嚴禁串崗或群聚聊天,影響他人工作;

第六條

注意保持辦公室的環境衛生,保持辦公室牆面及隔板玻璃的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器具等須擺放整齊,衣物、箱架、雨衣(傘)、頭盔等私人物品必須放到更衣室,下班後應整理好桌面物品,嚴禁亂擺亂放;第七條辦公室內嚴禁吸菸,嚴禁將菸頭扔進紙簍,違者罰款10元/次;

第八條

辦公室內的各種設施(包括空調、排氣扇、水龍頭、燈管、電話、電腦等)未經同意不准隨意拆裝,如出現故障須及時通知維修人員維修,凡擅自拆裝或者人為損壞的,須照價賠償;

第九條熱情接待來訪客戶等外來人員,言行大方,注意維護公司形象;

第十條下班後要關好門窗,關閉空調、燈管、電腦等電源,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要檢查電源關閉情況等;

第十一條嚴格按照夜班值班表值班,如需調換,應提前一天向分管副總、總經理申請,同意後,方可調換,不得無故不值夜班;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註: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註: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註: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複;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准監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註: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_________年(註: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人(註: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註:所占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人(註:須少於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3

第一條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1天向分管領導申請,由部門主管審批,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給假。

第二條 員工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領導請假。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說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項,同時出示相關證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條 提前結束假期回公司須通知所在部門負責人,需要延長假期的`須出示延期證明,再次審核、批准。

第五條 請假或延長假期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三天以上曠工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 請假期間,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

第八條 假期規定:事假每月不得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病假2天以上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本人婚嫁給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給予2天;產假(女)90日;流產假(女)7天;喪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死亡,給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給假3天;

第十條 本章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註: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註: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註: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註: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註: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註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於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註: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註: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採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會決議。

(註: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5

為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內抓管理,外樹品牌,形成高效、規範的工作習慣,訂立本章程。

一、接待章程

凡有來賓,公司人員都要熱誠接待,笑臉相迎,並用「您好」「請坐」等禮貌用語接待,待客人就座後,要倒茶倒水。來客臨別時,要用「慢走」「再見」等禮貌用語送行。客人與公司人員談話中心,無關人員不得吵鬧或隨便插話。未經許可,不得隨便進入總經理室和財務室。

二、電話章程

1、凡接電話者,接機首先說「您好!」。

2、除工作需要外,公司人員不得隨便使用公司電話閒談。

3、工作和業務需要外,公司人員不得任意撥打長途電話,若有違例者,從工資扣除所打電話費的三倍。

4、若有來電被叫者不在公司,要做好來電記錄,包括來客姓名、電話、有何事等。

三、衛生章程

公司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衣著整齊、端莊,辦公用品要擺放整齊,不得隨便亂丟亂放,隨地丟棄雜物。

四、請假章程

1、公司人員在工作時間不得隨便離崗或脫崗,不得遲到或早退,違反一次警告,違反兩次扣除工資10元,連續三次扣除半月工資。

2、公司人員一般不准請事假。若有特別情況,可寫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請假,並扣除請假天數的工資。

五、財務章程

公司人員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章程。

1、業務部門支出各類款項時要填寫資金審批表,並供給相應的付款依據,經主管會計、公司領導審核簽字後,出納方可辦理付款。

2、各項費用的報銷要填寫相應的報銷審批單。報銷審批單必需以真實、合法的`原始發票為依據,原始發票不得塗改、偽造。財務人員應加強費用報銷的審核工作,對不符合規定和越權審批的,一律不予報銷。若有違反者,扣除相應報銷款項和當月工資。

六、派車章程

1、公司汽車由領導統一布置,未經許可,不得隨便借車、出車。

2、公司汽車誰開車誰負責,若有不必要的磕碰或損壞,由開車人負全部責任。

3、汽車要定時保養檢測,開車人要不斷地檢查車的機油、剎車等部件,遇有情況要適時排出或匯報。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6

第一級客戶登記

設計師對來訪客戶做詳細詢問,填寫規範客戶登記表,確保與客戶相關數據的採集完整、準確。

第二級設計審核

每一套設計圖紙,均須有審核及客戶認可簽字,確保設計合理,圖紙準確。

第三級設計師進行全程服務

設計師不僅僅在施工前向客戶帶給滿意的諮詢及設計服務,而且在開工後施行全程跟蹤服務,即每個工地至少去三次。

第四級項目經理與客戶一道實施逐步質量認定章程

工程進展中的'每一步,項目經理應與客戶做逐步質量認定,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第五級工程巡檢逐家巡迴檢查

工程巡檢對每一個工地的施工狀況做巡迴檢查,對所存在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施工按期、按質進行。

第六級工程部主管抽查

工程部主管對在施工程做必須比例抽檢,防止遺留問題發生。

第七級客服部電話回訪

客服人員透過電話回訪,徵詢客戶意見,對客戶提出的問題迅速報告工程部主管給予及時解決。質檢員每周工地巡查不少於3次,工程部主管每周查工地不少於1次。

第八級客服部(售後)電話回訪員電話回訪

在質量保修期中,公司電話回訪員將定期對客戶做電話抽查回訪,對客戶提出的問題給予及時解決。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7

(一)公司各部門所購一切物資材料,嚴格實行先入庫存、後使用章程。

(二)購置部門採購物資應及時與總務部負責人和倉庫員聯繫,通知到貨時間、數量、貨物品種,並協助做好搬運工作。

(三)倉管員對倉物料必須嚴格驗查物料的品名、規格和數量。發現品名、規格數量、價格與單據、運單不符,應及時通知購置部門向供貨單位辦理補料或退貨手續。進倉物料的質量驗收由購置部門負責。

(四)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倉管員應及時開出「倉庫收料單」,倉庫據此記賬並送經辦人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

(五)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經使用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名,再交總務部負責人批准,方能領料。公司貴重物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六)為提高各部門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及有利於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定為星期二、三、五,三天辦理領料事宜,特殊情況除外。

(七)各部門下月領用物料的計劃,應在上月終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報總務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總務部。

(八)物業出倉,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並驗明物業的規格、數量、經總務部負責人簽字後,方能發貨,倉管員應及時記賬。

(九)倉管員對任何部門均應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的錯誤做法。嚴禁白條發貨。

(十)倉管員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十一)倉庫應每月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升溢、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公司領導批准,據以列賬,並報財務部一份、總務部一份。每月月報表、匯總表、盤點表需送總經理閱示。

(十二)為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配合使用部門編好採購計劃,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財務部及有關部門各一份。

(十三)倉庫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齊、美觀。填好貨物卡,把貨物卡掛放在明顯位置。

(十四)庫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吸菸,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存內。

(十五)倉管員要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工作,經常巡視倉庫,檢查有無可疑跡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檢查火災危險隱患,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

領導和管理,日常生產工作指揮、協調、管理行使生產經理權力。當班工作中應按公司管理章程,以全局利益為出發點,抓好安全、穩產,促進系統長周期安全運行。

2、認真執行「生產管理標準」,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加強生產調度指揮,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當班中的生產作業和經濟指標完成。

3、負責當班中各崗位設備、工藝正常運行,抓好煤、水、電、汽、氣的平衡調度,指揮協調。生產過程中,有權減量,無權超標。

4、加強巡迴檢查,全面檢查、了解各工序指標變化,發現設備、工藝有不正常時,要組織解決,並反饋有關領導。

5、認真組織大班班前會,將生產調度例會主要精神傳達給員工,並作好當班生產的安全注意事項安排。

6、負責當班中系統開停車及設備的停機檢修,倒機開車。

7、確保安全第一,加強各車間、工序的聯繫,對生產運行中有疑難問題,有權通知有關車間,部門協同處理。對當班中出現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車間召開分析會,並拿出事故處理意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加強工藝管理,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要求,創造最佳經濟效益,根據公司生產管理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作為開展生產工作的指引,適用於公司生產系統包括輸入、生產轉換過程、輸出和反饋四個環節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和協調等方面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司必須遵循效益化、科學管理、以銷定產和組織均衡生產的原則開展生產管理活動。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總經理負責對公司生產管理的總體策劃、授權、監督工作。

第五條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公司生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計劃的製作、發放、生產進度的控制,負責設計技術工藝文件,編制工藝流程,並監控生產按計劃和技術標準進行操作。

第七條市場部負責編制銷售計劃、接受顧客合同、組織合同評審及履行合同等相關工作;負責按生產需求,編制原料採購計劃、實施採購,確保物資的正常供給。

第八條採購部負責按生產需求,編制設備及備品配件、輔料採購計劃、實施採購,確保物資的正常供給。

第九條質檢部負責從原材料入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檢驗工作,分析和改善全過程的質量問題,負責按要求進行成品的收發工作。

第十條倉儲部負責按要求進行備料、發料、貯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條辦公室負責按生產需求,編制人力資源計劃,提供滿足生產需要的人力資源。

第十二條財務部按生產需求,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確保資金的正常供給。

第十三條企管部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生產管理的實施。

第三章生產訂單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部應依據產品銷售業績和市場調研報告,編制年、季、月銷售預測計劃,經總經理批准後發給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根據銷售預測計劃及時安排生產計劃和組織生產。

第十五條市場部收到顧客的合同、口頭訂單、書面訂單或要貨通知後,應立即組織生產技術部、質檢部進行訂單評審,確定技術要求、產量和發貨日期,評審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以銷售計劃單形式發給生產技術部,同時分發給質檢部,生產技術部根據銷售計劃單組織生產,質檢部根據銷售計劃進行質量檢驗和發貨。

第十六條市場部應隨時跟蹤生產,掌握各車間生產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映,或與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作好顧客與生產部門的信息傳遞工作,以期隨時回復顧客的詢問,確保交期準時,如顧客有驗貨要求時,應予以按排。

第十七條市場部應經常保持與顧客進行溝通與聯繫,針對其反饋的信息,應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確保準時出貨和顧客滿意。

第十八條訂單、合同或要貨通知在執行期間,如果公司未能按顧客要求完成或顧客要求變更時,市場部應及時與顧客進行溝通與聯繫,所作的任何變更都必須經與顧客書面確認,同時,將顧客的信息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市場部組織編制與安排月、周出貨計劃,確保交期準時,顧客滿意。

第二十條市場部應作好每月產品出貨情況的統計工作,於每月月末向總經理提交月份產品銷售統計表、貨款回收匯總表,及時反饋市場動態。

第四章生產計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產技術部收到市場部的年、季、月銷售計劃後,應作好產能分析,依據本公司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產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技術部應於每月28日依據市場部的月銷售預測計劃,在充分預測產量及庫存量的基礎上編制下月生產計劃,月生產計劃經副總經理批准,並將生產計劃指令下達給相關責任部門和各車間。

第二十三條月生產計劃的制訂,必須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如超出生產能力,應考慮適當應對措施的可能性,如遠低於生產能力,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以便作適當的對策與決策。

第二十四條各車間根據已下達的月生產計劃,制定本車間的周生產計劃。周生產計劃的制定,要與各車間的生產能力相適應,並根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9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並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於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製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於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並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併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於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0

第一章:人事管理章程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第三條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權限

第四條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工作職責:

一、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負責管理公司人事檔案資料。

三、負責公司人事管理章程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四、負責薪資方案的制定、實施和修訂。

五、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六、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七、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八、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九、負責公司各項保險、福利章程的辦理。

十、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十一、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資源規劃。

十二、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係的處理。

第六條部門主管提出部門人員需求計劃;部門主管決定部門經理以下職員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晉降;部門主管建議本部門職員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員需求

第七條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人力資源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總經理根據部門所上報的人數,以及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來確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員的規模和部門設置。

第九條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職員的選聘

第十條各部門根據工作業務發展需要,經總經理核定的編制內增加人員,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行內部調整,最大限度的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

二、從公司其他部門吸收適合該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人員增補申請表》,報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各部門編制滿後如需要增加人員,填好《人員增補申請表》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上述人員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招聘所需人員。

第十三條求職人員應聘本公司,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所有求職人員應先認真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初試。

二、初試合格後,應聘人員詳細填寫《應聘人員工作履歷表》和《應聘人員工作經歷、社會關係情況表》,然後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與業務部門主管複試。

三、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應聘要經總經理面試通過。

四、複試合格後,通知應聘人員一周內等結果。

五、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應聘人員填寫表格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無誤後,報總經理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應聘人員到崗,並辦理體檢手續。

第十四條體檢合格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應聘者報到,所有應聘人員的材料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備查。

第五章:職員報到

第十五條所有招聘錄用的新職員正式上班當日先向人力資源部報到,並以其向人力資源部報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第十六條報道當天所有新職員須攜帶:

一、兩張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和複印件;學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職稱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服務自願書、醫院體檢表;

第十七條擔保書

一、本公司的所有員工均需辦理擔保手續,並經人力資源審核後方可報到。

二、擔保人須是具有正式職業、有固定住房、x戶口。

三、凡為本公司員工與擔保的員工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者,不能做擔保。

四、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賠償責任:

1、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還者;

2、偷竊、丟失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鑿證據者;

4、故意毀壞本公司的設備或其它物品者;

5、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6、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五、擔保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同意後方能解除擔保責任。

六、擔保人應於員工離職半年後而無未了事項時方能解除擔保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七、公司每年定期對保,並在認為必要時,隨時辦理對保。

第十八條

一、本市的員工要將檔案轉入本公司,由公司統一寄存在《x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檔案調入的,經人力資源主管同意後,暫緩辦理,並同時攜帶原單位出示的《離職證明》,下崗人員出示《下崗證》;

二、如果是外地職員須辦理完《就業證》或《暫住證》方可上崗,《就業證》或《暫住證》、《畢業證書》的原件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否則視為拒聘,員工離職時交換本人。

第十九條

一、報到當日,人力資源部應向新職員介紹公司的簡介以及有關人事管理規章章程,並由人力資源部主管與其簽定《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一份試用員工自留。

二、辦理報到手續領取下列資料:

1、員工手冊;

2、員工資料卡(填寫交行政中心);

3、辦公桌的鑰匙。

第二十條新職員辦理完報到手續後,人力資源部門領其到用人部門試用,由部門主管接受,並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部根據試聘合同中的工作級別填寫《工資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財務部門,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六章:職員試用

第二十二條新職員一般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一、新員工試聘期間按公司《職員考勤及休假、請假管理章程》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聘期按請假天數順延。試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職員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二、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隨時解聘。

第二十三條試用期的考核

一、新職員在試用期滿後,人力資源部將《職員轉正考核表》發給試用的新員工,新職員根據自身情況,實施求是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二、部門主管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三、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地填寫考勤狀況。

四、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第二十四條轉正

用人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在新職員試用期滿之後一周內,做出同意轉正,延長試用或不擬錄用的決定,並將該《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批。

第二十五條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試用部門主管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並將《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人力資源主管、總經理批准。

二、在試用期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試用部門可以提前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職員轉正考核表》,經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主管批准後,安排在其他崗位試用或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的評定

一、考核辦法採用項目評分發進行,考核內容分成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標準,每個標準限定一個最低分數,下一個標準的最低分數到該標準的最低區域為分數選擇區間。

二、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1、考核結果95分以上提前轉正晉升工資;

2、考核結果85—94分按期轉正晉升工資;

3、考核結果75—84分按期轉正不予晉升工資;

4、考核結果60—74分延長試用期;

5、考核結果低於60分試用不合格,不擬聘用;

第七章:職員錄用

第二十七條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人力資源部發給《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與其簽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資的起算日期自試用期滿之日計算。

第八章:職員培訓

第二十八條為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工作技能,公司舉辦各種培訓並根據業務的需要和員工的表現選派優秀的員工參加微軟培訓機構等舉行的各種培訓。

第二十九條員工的培訓分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一、職前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內容為:

1、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2、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3、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的說明;

4、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二、在職培訓:員工不斷的研究學習本職技能,各級主管應隨時施教,提高員工的能力;

三、視業務的`需要,挑選優秀的員工參加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回公司後將學習的內容傳授給其他同事;或邀請專家學者來公司做專題培訓。

第三十條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公司制定培訓協議書,凡參加舉辦的一些重要項目培訓的員工,在接受培訓前應與公司簽訂協議;並遵守下列條款:

一、保密條款:

對在培訓過程中所獲得和積累的技術,資料等相關信息(包括軟、硬體),乙方在培訓後立即叫技術中心統一保管;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貝、傳授或轉交給其它公司或個人。

二、服務期條款

具體服務期的規定如下:員工每完成1個項目培訓,其服務期為二年,培訓前公司服務的年限按一半折算為培訓後的服務期。

三、賠償標準條款:

乙方接受培訓後如未按照甲方服務期要求執行的,乙方應按服務逐月等份遞減的原則向甲方培訓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用戶,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信息產品。

三、牢記「用戶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四、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五、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實行四小時答覆制(即所有上級安排的任務,均須在四小時內答覆工作進度)。

六、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七、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八、要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九、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十、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三十二條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章程;

二、職員應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三、職員應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遵守四小時復命制,把1%做到100%。

六、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務;

八、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

九、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十、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十一、遵紀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對外交往要有理、有利、有節;

十二、執行員工手冊;

第三十三條工作時間八不准:

一、不准聊天、吵鬧;

二、不准無故離崗、串崗;

三、不准打私人電話閒聊天;

四、不准唱歌、聽音樂;

五、不准看閒書、玩遊戲;

六、不准上班時間接待親友或辦私事;

七、不准遲到、早退、曠工;

八、不准瀆職、失職,貽誤公務。

第九章: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章程

第三十四條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章程》執行。

第三十五條工作時間

實行每周五個半天工作日,每天工作7小時(周六除外)

周一及周五:——-工作——-為午餐休息時間周六:——-。

第三十六條遲到、早退或曠工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從每月月初開始累計遲到(早退)按分鐘計算扣除當月工資,1分鐘扣除1元,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並再加罰款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每次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5、5天,連續曠工3天者,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第三十七條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讀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不允許聊天,不允許打私人電話,因公外出應請示主管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經部門主管同意,可加班。加班者,需填寫加班申請單,並交行政中心備案。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公司規定經理級以下人員為計酬加班,為x元/小時。經理級以上人員為不計酬加班

第三十九條假期管理:為嚴格勞動章程,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做如下規定。

一、節假日:

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2天)、春節(3天)等法定休假日,參照政府機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年假: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15日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第四十條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事假申請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准,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後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日,累計當月5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第四十一條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病假申請單」,並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並於上班後補填請假單。

第十章:工資待遇

第四十二條職員待遇按照《儀科惠光公司薪資方案》執行。

一、職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住房補助、呼機補助、午餐補助、銷售提成、獎金、福利等部分組成。

二、基本工資統一定為x元。

三、職務工資依照職員所在職務的素質要求、工作量與責任的輕重而定,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職員轉正後,福利補助包括話費補助x元/月、午餐補助x元/月、住房補助x元/月。

五、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x元的工齡補助。

六、獎金:

1、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2、每月獎金和年終獎金按照《職員考核辦法(試行)》中的「獎金核發」部分執行。

七、全勤獎勵:全年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在年終一次性發放全勤獎。

第四十三條

一、職員工資發放日期:職員工資,採用月工資制,於每月9日發給(如遇節假日提前或順延)。

二、公司工資實行保密章程,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與人力資源部主管聯繫;

三、新進員工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為:

(員工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本月的工作日總天數Х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一章:考核

第四十四條職員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其中職員轉正考核按照本規定中第五章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二章:人員調動與晉升

第四十五條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職員的工作崗位,職員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職員的調動分為部門內部調動和部門之間調動兩種情況:

一、部門內部調動:是指職員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後,具體安排,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二、職員部門之間調動:是指職員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考核後擬調入部門須填寫《職員調動、晉升申報表》,由所涉及部門的主管批准並報總經理批准後,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四十六條晉升章程:

一、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的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制定此辦法。

二、晉升分四種:

1、職等職務同時升遷;

2、職等上升、職務不變;

3、職務上升、職等不變;

4、與職務無關的資格晉升。

三、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績一直在優秀者,再考察該職員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的職位技能;

2、有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及品德;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5具有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四、職位空缺或需要設立時,考慮後備幹部儲備庫。

五、晉升:分定期不定期

1、定期:每年4月1日,根據人事考核辦法(另行規定)和組織經營情況,統一實施。

2、不定期:

(1)破格提升:職員在平時人事考核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者,隨時得以提升,每年破格提升的名額控制在10%左右,體現向業務人員傾斜。

(2)工齡工資:每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工齡工資增加x元,五年後不再增加。

六、晉升操作規程:

凡部門呈報晉升者,部門準備下列資料:

1、《職員調動、晉升申報表》;

2、員工的人事考核表;

3、主管鑑定;

4、具有說服力的事例;

5、其他相關材料。

人力資源部則根據該表中調整的內容填寫《工資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十三章:獎懲

第四十七條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公司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章程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第四十八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貪污、盜竊、毆鬥、詐騙、索賄、受賄、私吃回扣、經手錢財不清、拖欠錢財不償、違反公司財務章程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責任人或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製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玩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範、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章程者;

八、竊取、泄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九、觸犯公司其他章程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起訴;

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十四章:離職與解聘

第四十九條職員要求調離本公司,應提前十五天向該部門主管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在未得到批准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工資。

第五十條公司根據職員的表現或經營策略,需要解聘員工,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職的職員。

第五十一條職員因違反了公司規章章程或試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應由所在部門主管填寫《解聘職員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批准,一線經理以上人員的解聘,須上報總經理批准。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並通知被解聘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上述各種原因結束聘用或試用關係的職員,在接到正式通知後,均應向人力資源部領取《移交工作清單》,按該清單要求,在離開公司之前辦完有關工作移交手續,其應領取的工資,應於上述手續辦妥後再予發給。

第五十三條將人事關係調入公司的職員,應於一個月之內,將人事關係調出。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按月收取存檔費(收費標準:x人才交流中心,x元/月)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將人事關係調出的,公司將與有關單位聯繫,辦理退檔手續。

第五十四條由公司統一管理的《就業證》、《暫住證》、《畢業證書》的離職職員,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後,人事部將其歸還職員。

第十五章:福利

第五十五條:

一、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幹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外出郊遊: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遊。

五、工作休假:工齡滿一年,業績突出的員工,經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齡滿兩年,業績突出的員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

六、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行政中心組織人員慰問。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經營管理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明確領導責任,提升公司整治和內部掌控建設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章程,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而弄虛作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或者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了重點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也沒有參加,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進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本章程所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經營、決策、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

第四條本章程所稱失誤,包括決策失誤和操作失誤。決策失誤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章程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點不良影響的行為。操作失誤是指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掌控程序,不執行公司決策層有關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點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本章程稱公司資產損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東對公司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權益的削減或滅失。

第六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章程面前人人公平原則

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3、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6、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正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執行

第七條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提出相關方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負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的不定期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責任:

1、在經營決策中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章程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點不良影響的;

2、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掌控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更改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點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進展規劃、進展目標的;

4、違反財務管理章程、人事管理章程、生產計劃管理章程、投資管理章程、擔保及關聯交易章程等公司內部掌控章程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點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揮霍的;

7、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點差錯的;

8、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條對安全、環保、生產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方法執行。

第十一條依照董事會議事規定或經理辦公會相關規定討論通過的事項,雖屬於集體決策行為,但假如該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範性文件、內部掌控程序或客觀事實,造成重點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損失的,追究決策層或經理層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個人除外。

第十二條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中,顯現重點會計差錯、重點信息遺漏或錯誤的,應依照有關要求照實披露重點會計差錯、重點信息遺漏或錯誤更正的原因及影響,並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情況。

第四章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通報批判:

(1)董事會內批判

(2)監事會內批判

(3)經理辦公會批判

(4)公司系統內批判;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記過、降級及處以罰款;

4、賠償損失;

5、提請革職:

(1)24個月內累計2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2)24個月內累計2次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判或累計2次公開譴責

(3)24個月內累計4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懲罰負有領導責任

(4)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本領、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5)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整治和內部掌控相關章程,造成重點損失或影響

(6)擅離職守

(7)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點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8)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9)拒絕向中國證監會供給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搭配監管的情形。

第十四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顯現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行政懲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懲罰,懲罰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實在確定。

第十五條依據公司廉潔管理章程的要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在進行崗位變動、離任時,由公司法律及審計事務管理部對其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顯現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事件時公司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懲罰決議。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但夠不上追究責任處理的,由公司辦公室對負有經濟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誡勉。

第十六條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因有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當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公司、子公司決策程序,未按權限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股東大會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譽供給擔保、投資、交易或關聯交易,給公司、子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重點違法違規處於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暫時停止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細小,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自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矯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點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接受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6、依照有關議事規定,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懲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適時實行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造成重點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五章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因內部員工、機構舉報提出的,由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進行調查核實,依據章程提出處理看法,並落實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做出的處置看法,形成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崗位變動、離任審計工作中發覺的問題,由公司審計部將有關資料書面反饋給公司領導,由公司辦公室同審計部按前一條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被追究責任者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處理看法有不同看法的,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訴看法,上報公司。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議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公司予以矯正,出具書面看法。

第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註: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路號樓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註: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註: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註: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註: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註: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5

一、總則

為規範本公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確保安全可靠,制訂本管理章程。

二、服務質量

1、服務內容:本公司提供的產品為全方位的貨物運輸服務,包括陸運、水運、空運及多式聯運等多種運輸方式。

2、服務標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標準要求,向客戶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貨物運輸服務。

3、服務宗旨:以客戶需求為基礎,以安全可靠、高效快捷為目標,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優質、滿意的服務。

三、運輸管理

1、車輛管理:對本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實行定期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在良好的狀態下運行。

2、貨物管理:對貨物進行合理的分貨、裝卸、運輸、配載和安全保護等措施,確保貨物運輸安全、完好無損。

3、人員管理: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本公司的司機、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其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4、渠道管理:建立覆蓋全國各地的運輸服務渠道,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暢通無阻,及時有序的完成,並與客戶建立穩固的合作關係。

四、安全管理

1、車輛安全:本公司的所有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在正常運營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司機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2、貨物安全:本公司保證貨物的安全運輸,採取必要措施保障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完好無損。

3、安全教育:對司機、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實際操作中的安全事項交代,並加強安全意識教育,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誠信經營

1、遵守法律:本公司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維護企業較好的社會形象。

2、公開透明:發布本公司的服務協議、運輸價格政策、經營授權書和經營許可證等法律文件,保持業務和財務的透明,讓客戶更好了解公司的業務和經營狀況。

3、優質服務:本公司保證為客戶提供優質的貨物運輸服務,優化產品結構,提高客戶的滿意度。

4、誠實信用:始終堅持以誠實守信為基本原則,不故意欺詐,遵守交易規則,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公司將始終為客戶提供最優質的運輸服務,並做好各項管理工作,保護客戶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安全,以期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穩步發展,達到雙贏的目標。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6

1、物業部員工須保持制服乾淨、儀容乾淨及精神飽滿,佩帶上崗證。

2、無論對待住戶、同事及各階層人士,均應以禮相待,耐性解釋,適時為客戶解決實際困難,保持彼此之間的良好關係。

3、每位員工必需遵守依法管理,熱誠服務,廉潔奉公,業主至上的宗旨。

4、必需嚴格遵守輪值班章程,不得無故遲到、早退、遇有特別情況需請假時,應事先取得管理部負責人同意,而物業部負責人之請假則需獲得公司領導的同意。

5、員工不得在當班時間內別客戶做職責範圍以外的私人服務的工作。

6、員工不得私自參加住戶樓宇的買賣及租賃等事務,住戶委託租賃由物業部服務中心負責。

7、物業部負責人必需執行公司之各項指示,並定期召開員工工作會議,向公司作定期匯報,員工應服從負責人的.工作調配及崗位編排。

8、不准挪用公司財物及對公司有欺詐及不誠實行為。

9、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利用職權做有損公司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10、不得向住戶或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禮物、錢財或利益。

11、全部公物不得挪用於私人,不得有意損壞公司財物,損壞公物,須負責賠償。

12、颱風暴雨期間,各員工必需依時當班,堅守崗位,依照公司所頒布的指示進行防風、防洪工作。

13、必需遵守公司所發出的一切通告規定和規章章程。

14、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員,無論在什麼時刻,什麼場合,聽到傳喚後,不得有任何理由無故不回,應有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職業素養。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7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資任公司中的地位

對公司章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論上與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緊密相關。雖然關於公司法是屬於強行法還是任意法一直爭論不休,[2]但公司法歸屬於私法範疇這一點,卻是不容否認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論的看法,公司本質上是一套合同規則,公司法實際上就是一個開放式的標準合同,補充著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時又為公司章程所補充。依照這樣的理論邏輯,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種營利性的自治組織,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後,能體現股東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猶如一個國家有憲法一樣,有限責任公司也必須有文件,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個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對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一經制定並獲得通過,所有股東均負有遵守執行的義務。章程中對股權權利的限制性規定,也意味著股東在限制範圍內已經放棄自己的權利,股東嗣後的行為不得與此相違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已作出特別規定時,各股東都應遵守該規定,如果某一股東在死亡時就股權繼承所立的遺囑,與公司章程的特別規定存在衝突,那麼遺囑的這部分內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產生效力。這一點在我們理解公司章程與遺囑間的關係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並非毫無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必須在法律的許可範圍之內。這裡所說的法律,不僅包括《公司法》本身,還包括任何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其他法律規範。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規定,就是一項強行法性質的法律規範,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人數超過這一上限,那麼公司章程就會因此而無效,而公司本身要麼不能設立,要麼被強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內。具體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繼承法》上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章程也產生約束與限制的作用。因此,我們在討論公司章程在股權繼承中的作用時,一方面要認識到公司章程是股東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礎與體現,另一方面更須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關強行法規範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對繼承人繼承權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特別規定的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換句話說,依《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的規定本可以繼承股權的繼承人,卻因公司章程的特別規定而不得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從而其股權繼承權實際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對此如何進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現。

(一)排除股權繼承

所謂排除股權繼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不得由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或者規定繼承人繼承股權須經過一定比例(如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等)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這裡要討論的問題有如下兩個。

1.這種限制在法律上有無效力?或者說,這種限制是否會因為違反對死亡股東及其繼承人利益的保護而無效?這涉及到保護繼承人利益的繼承法原則與維護公司與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法原則的衝突。對此各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比如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許排除繼承法有關繼承順序的規則,也不能對繼承法上的繼承順序進行變更,因此公司章程有關股份不得繼承或者繼承須得到公司許可的規定是無效的。[5]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在《繼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公司法實踐中,應該認可公司章程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效力。這首先是因為公司章程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各股東在以表決方式通過這一限制性章程條款時,實際上已經對自己的股權預先作了處分,在效果上類似於股東就其股權生前以遺囑方式進行了合法處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該章程條款的效力也就不應有所懷疑。其次,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講規模較小,人數有限(不得超過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常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徵,[6]強調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信任關係。為了維護這種公司內部的人合性與股東彼此間的信任關係,公司原有股東一般都不希望外來的第三人(包括股東的繼承人)隨意加人公司,甚至對此採取抵制態度。因為這種信任關係一旦受到破壞或者威脅,就會窒礙股東之間的合作,公司正常運行的基礎也就行將喪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這一限制性條款的效力,從實際效果上看,不僅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公司整體利益甚至是對公司所擔負的社會利益的保護。最後,對上述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規定,德國學者也提出了批評不同意見,並已成為目前的主流觀點,[7]這也表明德國現行法的做法並不是最佳的立法選擇。

2.如何對繼承人的利益進行保護?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並不意味著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護。公司章程規定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權,或者未達到要求時(如未獲得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的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繼承股權,只是使繼承人不得以股東身份進人公司。但是,死亡股東原有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畢竟是一種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因此繼承人的權利也就體現在對這一財產利益的主張上。股東死亡時效果類似於股東退出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時可以獲得補償,[8]那麼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張補償。如何補償,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規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進行限制時,在邏輯上就應對如何補償繼承人的財產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補償問題進行規定,那麼補償的範圍原則上應包括在股東死亡時已經成立的財產請求權(如已到期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股息請求權等)、與死亡股東出資額相應的財產價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股權

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在一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繼承人來繼承。通常發生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該繼承人已實際參與公司業務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權繼承,那麼按照本文的觀點,公司章程限定股權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規定,在效力上更不應該有疑問。[9]因此在股東死亡時,該所指定的繼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對其他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在法定繼承(也就是沒有遺囑)時應為肯定回答,而在被繼承人有遺囑時則應該依照遺囑的規定。但這是繼承法上的問題,與公司章程無關。

另外,在所指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股東死亡時,若符合《繼承法》第11條所規定的代位繼承的條件,則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能否對股權主張代位繼承呢?從實際情況看,如果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前已通過股東大會進行了修改,那麼也就無所謂代位繼承問題。如果未來得及修改章程被繼承股東就已死亡,此時能否適用代位繼承制度,筆者傾向於否定愈見,其理由在於,公司章程將股東資格的繼承權僅賦予某一特定的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基於對該繼承人的信任,該繼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麼這種信任關係也就隨之結束,不會再擴及到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因此根據上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論,應該對代位繼承的適用採取嚴格解釋的態度。

(三)對未成年繼承人繼承股權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我國《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繼承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而且基於與上述同樣的理由,本文認為公司章程的這一規定也應該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對所繼承股權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特別規定,還可以表現為對繼承人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對數個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沒有進行排除或限制,或者雖有限制但仍出現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時,公司章程還可以對所繼承股權的分割作出進一步的限制。

這裡首先需說明的是,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於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具有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對此我國(繼承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為共同共有關係,其中任何一個繼承人均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只能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11]筆者認為,這一理論同樣也應該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共同繼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繼承的股權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一同來享有,也一同來行使該股權。該股權仍然只是一個完整的股權,該股權上所體現的股東資格也只有一個,而不是因繼承人有數人而立即出現數個股東。繼承人共同體尤其在行使該股權時,比如依《公司法》第43條以下的規定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之規定行使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該股權上所體現的意思只能是一個,也就是說各共同繼承人在內部首先要形成一個統一的意思,然後將這一統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於外部。而因行使該股權所獲得的利益,如股權的利潤、剩餘財產等,在法律效果上也應歸屬於繼承人共同體,仍然由各繼承人繼續地共同共有。

然而,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所繼承股權的狀態終歸是一種臨時狀態。雖然在公司法中沒有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權可由數個人共有,但是我國《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概念,隱含著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原則下,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是不允許永遠持續下去的。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於《公司法》第24條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強行性規定,因為如果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可以永遠存續,那麼就可藉此來規避這一強行法性的規定,這顯然違背了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場。

破除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股權之臨時狀態的法律途徑,就是將股權在各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股權一經分割,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統一的股權整體,按繼承人的人數被分割為數個股權,各繼承人相應地取得各自的股東資格.均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權分割的結果對其他股東以及公司整體可能會產生如下不利影響。第一,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徵,股東內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這種人合性或者信任關係的建立與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在客觀上股東的人數應是有限的,在主觀上股東彼此之間應是相互熟悉與了解的。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股權經繼承而分割成數個股權時,不僅客觀上增加股東總人數,而且新股東(即各繼承人)對於其他股東來說均是新面孔。這兩方面因素相結合,自然會危及甚至破壞原有股東間即存的相互信任關係。第二,股權分割後各繼承人加人公司,會導致公司內部股權結構的變化,進而有可能會引發原有股東間均衡關係的失衡。舉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A、B、C各持有9%、48%、43%的股權;由於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未作特別限制,因此股東A死亡時,依照法定繼承規則其合法繼承人D、E、F三人各繼承3%的股權,並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很顯然,在股東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權,常成股東B、C為達到出資比例上簡單多數時所爭取的對象。而在股權繼承並分割後,這一表決權格局就發生了改變,即股東B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只須爭取新股東D、E、F中的任何一個即可;反過來股東C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其難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為他必須將新股東D、E、F全部爭取過來,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如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那麼繼承分割的結果,還有可能導致小股東阻礙大股東不能行使其權利的局面出現,因為在這一案例中,原有股東A雖不能阻止股東B或C向外轉讓股權,但其繼承人D、E、F聯合起來即可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雖然A的股權比例與D、E、F相加後的股權比例保持不變,但因股東人數的結構變化,對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前後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權繼承分割而導致的股東人數以及股權個數的增加,勢必使公司內部的股東以及股權結構更加複雜化,從而也就會增加公司正常運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權分割所導致的股東人數增加,一旦超過50人,還會與《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產生衝突。由於《公司法》第2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多人數為50人的規定,為一項強行法性質的規定,因此這一衝突的結果,就會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說公司本身會因此而被強迫解散。

正因為股權分割對公司本身有上述這些潛在的危險,股東大多會未雨綢繆,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對繼承人分割股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權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現,比如規定股權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轉給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繼承人,這時的效果與上述將股權繼承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章程規定非常接近,只是後者的繼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規定股權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規定股權分割時必須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權等等。限制所繼承股權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預先排除股權隨意分割給公司本身所帶來的上述危險。至於各繼承人內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如何進行分割,以及如何對因分割未取得股權的繼承人進行補償,則純屬繼承人內部的事務,公司章程對此不必過問。從根本上講,公司章程這些限制股權分割的規定並未俊容繼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因此應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那麼這種規定應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原則以及《公司法》第24條的規範目的。

四、結語

公司章程是股東與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章程中的規定對股東與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股權繼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所承認的股權自由繼承原則規定一些限制,包括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與對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現為排除股權繼承、將股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限制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限制,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目的均在於維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維護公司原有股東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並協調繼承人與公司及其他股東間的利益衝突,以保證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受股東死亡的影響。因此,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的限制性規定,只要符合這一目的,本文認為均是有效的,對各股東以及各繼承人均有約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規定,因違反了公司法的原則,應是無效性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8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築業企業的服務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根據《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築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冀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註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項目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設立進冀企業分公司,並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項目。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後,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意見,由申請人持該意見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使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後,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領取《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築業企業服務指南;

(二)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三)進冀建築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基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並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業企業基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並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於100%。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施工項目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註冊地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冀建建[20xxx]163號)同時廢止。

公司貫標文件與公司管理章程4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築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築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不在本市範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後歸還):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在昌負責人的委託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於15人,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於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於100平方米,並辦理在昌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築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築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築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建築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後,應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築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置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項目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塗改、偽造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範,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築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章程。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昌建築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後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並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後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1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參加股東會並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註: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註: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無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註: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註: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____年 __月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0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範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衝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後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於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範屬於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範,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範,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

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於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

②從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於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於並列關係,對於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於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於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於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

(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並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於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

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於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

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於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

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實現,

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於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

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後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

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鑑美國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後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

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於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複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於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1

公司章程的訂立,由發起人全體制訂或者簽署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或者簽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略)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註: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註: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註: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註: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註: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裡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註: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 ·· ·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5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非自然人股東)或簽名(自然人股東):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准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准,並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註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於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於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後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要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公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簽 章: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簽 章: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簽 章: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_____ 年,_____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_____每屆3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_____後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_____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8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29

甲方:_______地址:_______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風險提示:

建議在設立公司時,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出資協議,進一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預防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

因為,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出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不重視出資協議的簽訂或根本不簽訂此協議。導致出資人之間缺少出資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相對模糊,當公司出資活動出現與出資人預期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的可能性增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樓(房)。風險提示:

由於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義務。

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三、出資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甲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乙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風險提示:

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並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於簽約階段。

其次,在履約階段,可促使對方積極履約,並在對方有違約情形發生時,及時確定違約責任,必要時可採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違約產生糾紛,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糾紛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條款直接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防範訴訟舉證不利及敗訴風險。

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辦法承擔。風險提示:

1、對外責任。原則上,公司設立不能,股東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內部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如何分擔的問題;

3、對由於股東個人的過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設立致使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責任。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簽協議地點:_______簽協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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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東不少於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並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範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

(1)轉讓後股東人數不得少於2人;

(2)雙方自願,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

(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後辦理過戶手續;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並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託。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擬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發行債券、股權結構調整、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重要經營管理規則、制度;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兼職董事平時不領取報酬,但年終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批准,決定兼職董事的一次性獎勵辦法。

2.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可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3.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董事會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多數(過半數)票通過即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投一票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視為無效決議。

5.召開董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部分或全部職責。

股東人數少的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董事會職權確定。

第七章經理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_____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因營私舞弊或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如不稱職,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予以罷免和解聘。

第八章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_________、_________為股東代表,_________為職工代表,_________為聘請專門人員。監事任期3年,任職期滿,連選可以連任。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勞動保障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公司尊重職工的勞動權力,按國家法律政策解決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不得違法辭退職工。公司應按規定提取職工社會保障基金並上交有關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後利潤,在按規定彌補虧損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於公司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積金______%,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經營;

4.按股份(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十章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發生虧損,先用稅後利潤彌補,須用自有資金彌補虧損時,首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份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進行終止清算時,清算組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7.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定清算後,未經清算組批准,任何人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第二十八條公司清償後,剩餘財產先償還優先股,再償還普通股,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報(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向工商局登記註冊後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註:本示範章程中有許多條款、內容需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有些內容本企業涉及不到,企業制定章程時可刪可減可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註: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32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註: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註: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註: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註: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25 篇3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30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簽字

2、自然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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