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精選5篇)
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 篇1
委託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者在平等、自願、商量一致的基礎上,就委託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園一層1#店面
建築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範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製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牆(板材隔牆、骨架隔牆、活動隔牆、玻璃隔牆)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粘貼)
8、塗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塗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櫃製作與安裝、窗簾盒、窗台板和門窗套製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製作安裝、花飾製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後並簽字確認後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後,10日內,委託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餘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相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委託人義務
1、 委託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託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託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後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覆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託人權利
1、委託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範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並經委託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託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託人責任
1、 委託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兩者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兩者當事人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兩者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兩者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兩者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險大廈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 篇2
本合同書委託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 篇3
業 主(甲方):監理單位(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條:公司委託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註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範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範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餘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範圍,並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並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
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後,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布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四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並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繫。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範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並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範圍的專項報告,並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五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 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湖北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湖北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叄份。
業 主:(簽章)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
甲方代表:(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 篇4
本合同書委託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並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9。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於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X的秘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鑒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繫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關於監理合同模板錦集 篇5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繫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採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後,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覆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報酬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並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於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於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後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覆,可在此後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於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範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範圍外的諮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並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於: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製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製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後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複印件和授權範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一)監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髮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範、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並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註冊人員承擔,並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2)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於)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5)建設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範圍為:(見第二卷《監理範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範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1)監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於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3)更換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於):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築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於):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鑽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築、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杆、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於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後)。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範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後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註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1)一般文件7天;
(2)緊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櫃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刪去第二款並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准。
刪去第六款並代之以: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並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於):
(1)在進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2)未經發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於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於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並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並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後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後,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後,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並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覆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後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並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後,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餘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後,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僱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於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