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精選31篇)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
第四條住所: 。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註: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註: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產生。董事任期x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x人,由產生。(註: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註: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xx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任期xx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註: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本款也可以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七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司每年xx月xx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x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註: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工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核發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制定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x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
2。每周一,三,五上午9:00為例會時間,安排工作,務必準時參加。
3。辦公時間內,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杜絕私人電話。
4。不准在辦公室會客,如有業務客戶來訪,須提前報告主管領導,安排會客時間和場所。
5。辦公設備有專人管理和使用,不得亂用電腦,掃描儀,複印機,印表機等辦公用品。
6。外出採訪要提前報告主管領導,以保證采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採訪工作順利進行。
7。采編人員外出領取專用認刊書要登記備案,領取人員簽字。如未能簽單應及時交回主管部門,在編號處簽字,可在下一次採訪時使用。
8。專用認刊書系報社與客戶之間的法律文書,采編人員作為報社的業務代表,與客戶簽單後,需將認刊書(原件),文字材料,照片一併交回主管部門,做為製作版面和依法備案之用。
9。采編人員為客戶撰寫的文章,一律使用中國改革報社文頭紙列印,校對無誤後傳真或送達客戶審閱,重要文章需由主管領導把關。
10。提取支票前,要報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安排車輛和財務人員去領取支票;如客戶支付的'是現金,應提前請示主管部門,原則上不能用現金結算。
11。采編人員要嚴格遵守部門的規章制度,不能做有損報社形象的任何事情,一經發現解除合同,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
1.目的
為確保職工人身安全,杜絕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前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危險性分析,作業前應落實措施,做好有關防護並辦理好作業許可證,保證高處作業始終處於有序控制之中。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所進行的高處作業,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我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高處作業制度的制訂、修改和發布,作業安全的檢查、監督工作。
3.2工程維修部、地區主管負責高處作業方案的審定、作業證審批、存檔;高處作業安全的檢查、監督工作。
3.3所有員工應該嚴格遵守本規定的要求,主動制止違章行為,保證高處作業的安全。
4術語及定義
4.1高處作業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4.2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5.作業程序和安全要求
5.1高處作業前必須按要求辦理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內容,經工程維修部、地區主管負責檢查確認並審批作業證,安全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5.2外來施工單位進行高處作業,由其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檢查確認並審批作業證,並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3作業許可證當天有效,一個施工點必須辦一張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一式四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審批人、安全環保部保存,保存期為1年。
5.4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高處作業,包括強風、高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等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地區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環保部門。
5.5作業人員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於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安全距離(M)1.722.22.534
5.6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
5.7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
6檢查監督
6.1高處作業運行控制符合性檢查表如下:
6.2高處作業應設置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處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6.3高處作業檢查監督注意事項
高處作業人同必須系好安全事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作業人同佩帶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作業人員應攜帶工具袋。
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垂直作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在不能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並站在承重板上。
作業完畢後應該清理作業現場。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修訂完善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增加對公司股東的回報;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三條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執行負責。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內容
第四條公司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信息傳遞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內容。
第五條公司不斷完善其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機構的合法運作和科學決策;公司將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樹立風險防範意識,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創造全體員工充分了解並履行職責的環境。
第六條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明確界定各部門、崗位的目標、職責和權限,建立相應的授權、檢查和逐級問責制度,確保其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能;公司不斷地完善設立控制架構,並制定各層級之間的控制程序,保證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下達的指令能夠被認真執行。
第七條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已涵蓋了公司所有營運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及收款、採購和費用及付款、固定資產管理、存貨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融資管理)、財務報告、成本和費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資源管理和信息系統管理等。
第八條公司不斷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據領用管理、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擔保管理、資金借貸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等專門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重點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強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使用、重大投資、信息披露等活動的控制,並建立相應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條公司不斷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風險評估體系,對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及時發現、評估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公司不斷完善制定公司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確保信息能夠準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內部審計部門及時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風險隱患和內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不斷完善建立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制衡和監督機制,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動
第一節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條按照《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對子公司控制)等規定,公司執行對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並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動:
(一)建立對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確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及重要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方式和職責權限等;
(二)依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督導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應的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屬各分、子公司應根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總部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各分、子公司應及時地向公司董事辦報送其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重要文件,通報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五)公司財務應定期取得並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報表、資產負債報表、損益報表、現金流量報表、向他人提供資金及提供擔保報表等;
(六)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對各分、子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應按本制度要求,逐層建立對各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節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
第十六條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公平、公開、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七條按照《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公司明確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對關聯交易事項的審批權限,規定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議程序和迴避表決要求。
第十八條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公司關聯方的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確保關聯方名單真實、準確、完整。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在發生交易活動時,相關責任人要仔細查閱關聯方名單,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如果構成關聯交易,要在各自權限內履行審批、報告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交易事項時,前條所述相關人員應於第一時間通過公司證券部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專門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二十條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按照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要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要做到:
(一)詳細了解交易標的的真實狀況,包括交易標的運營現狀、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凍結等權利瑕疵和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
(二)詳細了解交易對方的誠信紀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審慎選擇交易對方;
(三)根據充分的定價依據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
(四)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對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的關聯交易,公司應聘請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不對所涉交易標的狀況不清、交易價格未確定、交易對方情況不明朗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被關聯方挪用資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問題。公司獨立董事、監事至少應每季度查閱一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發生因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採取訴訟、財產保全等保護性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三節對外擔保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控制應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二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應按照《公司章程》中關於對外擔保事項的明確規定行使審批權限,如有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按證監會、交易所和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在確定審批權限時,公司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對外擔保累計計算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要調查被擔保人的經營和信譽情況。董事會要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行業前景和信用情況,審慎依法作出決定。必要時,公司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公司若對外擔保要儘可能地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謹慎判斷反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反擔保的可執行性。
第三十條公司獨立董事要在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發表獨立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異常,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一條公司要妥善管理擔保合同及相關原始資料,及時進行清理檢查,並定期與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核對,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有效,注意擔保的時效期限。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准的異常合同,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務部門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併、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要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採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條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後,公司要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要及時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後需延期並需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要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公司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募集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六條公司嚴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資金存儲、審批、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管理,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協議,掌握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動態。
第三十八條公司制定嚴格的募集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證募集資金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按項目預算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十九條公司要跟蹤項目進度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投資項目按公司承諾計劃實施。相關部門應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和公司財務部門報告具體工作進展情況。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項目不能按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時,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第四十條公司財務部和審計部要跟蹤監督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要監督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就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獨立董事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
第四十一條公司積極配合保薦人的督導工作,主動向保薦人通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授權保薦代表人到有關銀行查詢募集資金支取情況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公司如因市場發生變化,確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或變更項目投資方式的,必須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知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並依法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要儘快選擇新的投資項目。公司董事會要對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資效益作審慎分析。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並在年度報告中作相應披露。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7
崗位職責,要讓員工自己真正明白崗位的工作性質。崗位工作的壓力不是來自他人的壓力,而是使此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發自內心自覺自愿的產生,從而轉變為主動工作的動力,而要推動此崗位員工參加設定崗位目標,並努力激勵他實現這個目標。
一、財務負責人崗位
1、財務負責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依據崗位分工、內部牽制原則,提出財會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方案;負責組織軟體系統運行環境的建立,確定操作使用人員,並對操作人員的權限作出規定;負責會計電算化日常工作管理,協調各電算化崗位的工作關係,常常檢查計算機輸出帳表、憑證數據的正確性和準時性;在系統發生故障時,準時組織有關人員儘快恢復系統的正常運行。
1、仔細貫徹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遵循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督促檢查,發覺問題,準時訂正,如發覺重大問題,應準時向單位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依據本單位的進展規劃、業務工作方案和及上級下達的各項掌握指標,按年度編制各類財務方案、預算,並組織實施。同時加強預算分析,準時供應信息,調整預算,加強業務收支管理。
4、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應交納的稅金、公積金、養老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等款項,並督促準時辦理交納手續,做到按時、足額上交。
5、運用會計資料,採納科學方法,進行經濟猜測,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充分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6、依法實行會計監督。組織對單位各經濟活動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發覺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準時制止和訂正,對問題重大的準時向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報告。
7、組織和督促財會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會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思想素養和業務水平,並對所屬人員根據各自的崗位職責進行檢查考核,獎懲分明,公正處事,促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二、出納崗位
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根據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對一切貨幣資金收、付憑證進行仔細覆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收、付憑證有權拒絕受理或退回要求重製。
1、遵守現金保管有關規定,確保庫存現金平安。不得用白條抵庫,不得挪用資金。保守保險箱密碼,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代管。遵守現金庫存限額的規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的現金準時存入銀行。
3、保管和使用好有關印章和空白支票、空白收據。隨時把握銀行存款餘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對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需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併保存;支票遺失要準時辦理掛失手續;對空白收據要妥當保管,並仔細按規定辦理領用、註銷手續。
4、準時確認記錄收付款憑證,核對帳面餘額與庫存現金,根據規定管理好銀行存款,每月與銀行對帳,保持雙方餘額的全都,未達帳項要準時查詢、清理。
5、負責收取酒店的各項收入,按實收金額開出收款收據,並將收取的款項準時繳存銀行。
6、負責酒店職工夜班費、差旅費等日常報銷及臨時工工資的發放工作。
7、仔細完成財務負責人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制單崗位
依據審核無誤的各類原始憑證,按醫院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軟體的要求編制和輸入記帳憑證。要求科目運用正確。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8
1目的
本規程規定了公司內部車輛的使用、維修管理辦法,提高車輛工作效率,保證駕駛安全和車輛完好率。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對本公司內部車輛調度、行駛、維保、使用的管理。
3職責
3.1駕駛員負責車輛安全駕駛、維修、保養及年檢。
3.2辦公室主管負責對車輛車況、駕駛員身體狀況、情緒、行為的檢查、監督。
3.3辦公室主任負責統一調度公司用車,輕微交通事故處理及車輛維修、保養、年檢的.管理。
3.5總經理主管公司車輛管理的控制。
4相關文件
《交通守則》
《交通道路法規》
5工作程序和管理辦法
5.1車輛的調度管理
5.1.1車輛統一由辦公室主任調度,各部門因公用車須提前一天提出申請,按實填寫[派車單](qr-wd01-03-01),否則辦公室有權拒絕派車要求。
5.1.2各部門公務用車原則上滿足:緊急公務、載物、取款、雨天遠途接送客人等工作需求。
5.1.3駕駛員根據派車單指定地點路線出車,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
5.2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5.2.1駕駛員每日出車前,應用濕布對車輛外部及內座擦拭一遍,並對車況進行詳細檢查後,試發動五分鐘。
5.2.2駕駛員要愛惜車輛,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按車輛維保規定,定期更換潤滑油和易損件,保證車輛的完好率。
5.2.3保持車輛內外的乾淨、整潔,雨天泥濘地段用車後應及時清洗保養,正常情況下應在本單位車庫清洗。
5.2.4出車途中遇到意外刮碰,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和向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報警,不得私下協商或擅離事故地點。
5.2.5車輛需要保養、大修、更換配件及年檢時,必須事先報告辦公室主任,填寫[車輛維保、年檢申請單](qr-wd01-03-02),經辦公室主任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
5.2.6車輛年檢、檢修,日常維修及更換零配件,結算時必須附上維修廠家更換零配件的明細清單上報財務,否則財務有權不予報銷。
5.3車輛使用管理
5.3.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車輛管理規定,文明行車。
5.3.2樹立安全第一、服務第一的思想,保證乘員的安全、舒適、準時。
5.3.3辦公室主管負責檢查並監督駕駛員不得在酒後、疾病、情緒反常等不適宜駕駛的情況下出車。
5.3.4嚴禁利用職權私自用車或將車交給非駕駛員和外單位駕駛員駕駛。
5.3.5按照公司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嚴禁將車開到非指定地點過夜或逗留。
5.3.6辦公室主任對車輛行駛公里和油耗進行測量、檢查和控制。
5.3.7經常自檢車輛,做好年檢,保持車輛的良好狀態。
5.4車輛肇事處理
5.4.1車輛碰擦
駕駛員應立即向辦公室匯報,由辦公室主任按實際情況決定處理意見:
a)雙方協商解決;
b)報交通事故管理部門解決。
5.4.2交通事故
在公共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若有受傷人員,首先對受傷人員進行護救,呼叫救護車或另外叫車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
保護現場,通知交通事故管理部門到場進行檢查和處理;
向辦公室主任匯報,由辦公室主任到場協助交警進行事故處理;
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勘察,以確定理賠方法。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__________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_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____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區_____路____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__________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0
為加強工藝安全管理,防範工藝安全事故,結合龍宇煤化工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一)本制度適用於龍宇煤化工工藝安全管理。
(二)本制度適用於龍宇煤化工各部、廠。
二、依據文件
(一)安監總管三〔20xx〕93號文附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20xx)
三、職責和權限
(一)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做好工藝安全信息手冊和操作規程的管理,組織做好開停車和生產運行管理。
(二)安環部負責組織做好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
(三)各生產單位負責編制安全信息手冊,進行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開停車、生產運行管理及緊急情況處理。
四、管理內容
(一)工藝安全信息
1.各生產單位編寫工藝安全信息手冊、操作規程,繪製PID圖,編制相關設備信息資料,使工藝安全信息手冊、操作規程、PID圖和相關設備信息資料包含以下工藝安全信息。
工藝安全信息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1)物理特性;
2)化學特性,包括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等;3)毒性;4)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1)流程圖;
2)化學反應過程;3)最大儲存量;4)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1)設備材料;
2)設備和管道圖紙;3)電氣類別;4)調節閥系統;5)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2.各生產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工藝安全信息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工藝安全信息。
(二)各單位對所屬裝置進行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並每年應用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
(三)各生產單位做好開停車管理,執行《龍宇煤化工安全確認管理制度》和《龍宇煤化工開停車方案管理制度》。
(四)各單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工藝指標管理制度,做好裝置生產運行管理和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
五、檢查和考核
本制度考核納入龍宇煤化工「雙基」考核,沒按照要求執行本制度相關條款,視情況扣責任單位1-2分。
六、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註: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註: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註: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註: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註: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於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有限空間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准。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准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2.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准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准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3.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3.2.2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3.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於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後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3.2.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x寸,其被測濃虔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x寸,其被測濃虔小於等於0.2%。
c.動火分析合格後,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
4.3.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3.2.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3.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准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准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3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註: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註: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4
考勤制度
1.上班時間以班表為準,違者按考勤制度處罰
2.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離崗、串崗,扣10元/次;
3.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調班,扣10元/次;以上三點店鋪管理人員有違著雙倍處罰;
4.所有店鋪每班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鋪休整,保證工作狀態;
5.上下班必須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罰50元,當事人每次罰100元,並以雙方當事人曠工一天計算;
6.充電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違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倉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違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請假必須要有醫生證明或藥房購物小票(標準時間),沒有相關內容作曠工處理,並扣50元/次;
9.正式員工上班嚴禁穿著其它競爭品牌的服裝,鞋子。違者20元一次。試用期員工店鋪要拿我們的衣服給實習員穿,在達到要求後第一時間申請工衣、工鞋;
員工儀容儀表儀態
1.工服統一穿著,工牌統一配戴,儀容儀表整潔,logo統一顏色,違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妝,佩戴好工牌,不得在賣場照鏡子(如有需要補妝,倉庫自備小鏡子),違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鋪內嬉戲、打鬧、爭吵、粗言穢語、聚眾聊天、出現兩手叉腰等不雅動作,違者扣10元/次;
4.門口迎賓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確,迎賓語清晰宏亮,不做小動作、靠牆及不雅舉動,違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間所有同事應注意個人形象,嚴禁在賣場挖鼻孔,照鏡子、整頭髮等等,如發現將口頭警告,屢教不改者將處以5元至10元罰款。
6.開b、收b應該認真對待,所有同事必須統一穿著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損形象的扣10元/次;當班店長/副店/當值20元/次;
員工行為準則
1.早上上班不得將早餐帶回店鋪吃,違者扣5元/次;
2.上班時間不允許帶零食、香菸、打火機等物品,違者扣10元/次;當班連帶責任,罰10元/次;
每月例會所有同事一律不許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須提前申請會假,如無申請並缺席者將處以50元一次罰款。
3.工作期間一律不許在賣場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發獃。如違例者處以5元一次罰款。
4.上班時間要將手機關機或調至震動狀態或統一上交收銀台保管,不得隨身攜帶手機,違者扣10元/次
5.每個班次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最多2人)帶手機,撥打與工作有關的電話內容,其他同事不允許接聽與撥打電話(特殊情況要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批准),違者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扣20元/次,當事人扣20元/次
6.所有同事必須愛護店鋪所有設施,出現不愛護公物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實價賠償;
7.不得欺詐公司以謀取個人私利,不可以泄漏公司的一切資料(數據、培訓資料等),違者扣當月工資並立即開除;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5
一、各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二、其他管理人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教育。
三、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應納入企業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領導責任。
五、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六、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檔案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七、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培訓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的,責令改正,並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八、各單位應對於認真開展安全培訓教育並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6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X年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7
一、施工單位須用築養路機械時,由施工單位申報所用機械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統一調配。施工單位應配備專職機械安全員,負責對機械設備使用、保養、維修的管理。工程結束後由所用單位對機械設備修復後交回公司。
二、各種機械設備都要配備專人操作,並負責所用機械的日常管理及保養。對新購機械設備由機械安全員負責按機械設備技術要求進行初次保養。初次保養後由各操作員按所使用機械的技術保養規定嚴格定期進行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確保機械設備的技術狀況保持良好。
三、操作員應認真填寫機械使用記錄,內容要清楚、真實。每月的使用記錄要在次月的5號由機械安全員負責集中統一上報養護班,不得拖延不報,否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四、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小修由施工單位統一管理,中修以上的維修要填寫申報單上報公司,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維修。
五、全年安全無任何責任事故的操作員公司將給予表揚、獎勵。對發生機械事故的操作員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及責任認定。屬於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門認定。操作員除按責任認定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外,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處理情況分為以下四種:
⑴操作員對機械事故不負責任的,不賠償;
⑵操作員對機械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賠償事故費用額的10%;
⑶操作員對機械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賠償事故費用額的20%;
⑷操作員對機械事故負全部責任的,賠償事故費用額的25%。
六、對於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機械設備用油,按工程量、使用記錄和定額核油,油料供應由公司核定的加油站統一供應,由各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8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1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占註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註冊資本的0、%。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廣告有限公司、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0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元。
(註: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後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註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註:20xx年12月28日修正後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註: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註: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註: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於但可以高於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註: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註: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受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註: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註: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註: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註: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註: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註: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註: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註: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註: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註: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註: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淨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註: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註: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並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淨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於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註: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註: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註: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註: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註: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註: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註: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
住所:(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並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____%,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註: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註: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註: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註: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於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___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整,占註冊資本的__%。
股東乙:____________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整,占註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4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範圍: (註: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註: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註: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5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本公司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並保證能夠提前發現產品質量異常、迅速處理改善,藉以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本細則包括:
(一)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責任制;
(二)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三)儀器管理;
(四)原輔材料質量管理;
(五)生產前質量條件複查;
(六)製造工程部質量管理;
(七)成品質量管理;。
(八)質量異常處理;
(九)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十)附則
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質量管理組織機構
本公司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見附圖。
第四條:質量管理責任
㈠總經理的質量管理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領導和組織企業質量管理的全面工作,確定企業質量目標,組織制訂產品質量發展規劃。
3、督促檢查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確保實現質量目標。
4、隨時掌握企業產品質量情況,對影響產品質量的重大技術性問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5、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6、經常分析企業產品質量情況,負責產品質量的獎懲工作,對一貫重視產品質量的先進典型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出了廢品的嚴重質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對待,情節惡劣的要給予經濟處罰或降職處分。
7、負責組織抓好質量管理教育,領導全公司員工開展產品質量活動,對產品質量的薄弱環節和重大質量問題,組織質量攻關。
8、為使產品質量滿足用戶要求,由總經理組織進行徵求用戶意見,搞好信息反饋工作,將用戶意見向全公司公布,並根據用戶意見及時研究改進提高質量的措施,認真解決用戶所反映的問題。
9、帶領全公司員工,高標準、嚴要求,統籌抓好質量管理工作。
㈡分管生產、技術副總經理的質量管理責任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對全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3、組織制定企業標準的規劃目標。
4、針對影響產品質量的技術性難題,制訂有關方案計劃,並負責領導實施。
5、針對產品質量薄弱環節,發動員工進行質量攻關,大搞技術革新,切實解決有關影響質量的問題,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6、組織全公司質量攻關活動,認真總結交流提高產品質量的經驗,制訂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規劃,落實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
7、協助總經理處理重大責任事故,並組織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8、經常聽取質量檢查的匯報,積極支持質量管理部門的工作,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9、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議,徵求意見,採納合理化建議,抓好質量管理工作。
10、協調生產部門與其它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確保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
㈢管理統籌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協助副總經理組織全公司質量活動,總結交流提高質量的經驗,制定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制定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和提高產、質量的計劃,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並把有關情況向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匯報,經常組織檢測、化驗人員參加學習,提高技術及管理水平。
2、針對我公司產品生產情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管理培訓學習,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強全體員工的質量意識。
3、積極推行採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為了提高產品質量,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負責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技術情報,並建立技術檔案。
4、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原材料、成品及生產過程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並嚴格執行,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5、專職質檢、化驗人員要認真負責,按規定操作,並及時將檢查、檢測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共同把好質量關,對出廠成品檢測結果負直接檢查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6、負責所用檢測儀器的使用管理,接受公司計量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規定,出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計量管理人員反映解決。
7、對市場企劃部反饋的用戶質量意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分析研究,督促解決,並檢查改進情況。
8、企業生產所需各種材料的優劣直接關係著產品質量的優劣。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用戶要求,採購人員要積極地採購符合企業質量標準的材料,確保生產正常。備品備件、專用器材、化工原料等的採購,必須符合生產技術要求,經檢驗不符合技術質量標準要求的,必須辦理退貨手續。經化驗檢查不符合標準的材料,不准入庫、更不准投入生產。
㈣市場企劃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嚴格按照銷售合同規定,組織發貨,產品質量要符合用戶要求,不得有誤,如造成因誤發而產生的損失,將追究責任。
2、定期訪問用戶,負責收集用戶對我公司產品質量所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後,向有關領導匯報並及時反饋至管理統籌部。
3、在辦理生產所用原材料入庫時,要查驗是否附有質量化驗分析或檢測報告單,沒有報告單不得辦理入庫手續(特殊情況需經公司領導批准)。
4、入庫原料及成品要分類存放,要根據原料的特性,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做到防霉爛、防變形、防損失等,以確保儲存過程中不損壞、不變質、不變形。
5、採取措施,盡力避免成品周轉、裝卸車、運輸等環節所產生的擠壓、變形,努力減輕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㈤財務管理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認真開展質量成本的核算與分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產品質量的技術經濟分析工作。
㈥製造工程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隨著生產條件變化及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工藝規程要不斷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補充必須經過分管副總經理的審批,對與工藝規程有關的質量負責。
2、應向採購部門提供符合工藝要求的原料質量標準,對不合格的原材料經過加工仍達不到使用要求,為確保質量應提出措施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投產。
3、在領料時要嚴格按照工藝規程對原材料的質量和技術性能要求,不得擅自改變有關技術標準。
4、在投料時要按工藝規程規定的原料配比進行,按計量的要求進行精確計量。
5、認真做好生產流程中工序質量檢測的分析工作,接受質檢部門的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
6、嚴格按工藝規程、質量標準組織生產,加強生產過程工序質量控制,對整個生產控制過程中的產品質量負責,同時也必須對產品在用戶使用時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質量負責。
7、負責實施對提高產品質量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工作。
8、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匯報生產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9、在提出備品備件的技術要求時,應做到名稱、數量、規格型號、性能要求等需求信息準確、清晰,不得有誤,以保證所購備品備件的技術要求。及時對所購進備品備件進行質量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備品備件不得入庫。
10、負責對全公司的質量檢測儀器及檢測設備歸口管理,應定期進行校正,經常檢查儀器設備的使用操作及維護狀況,採取各種措施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使用,為保證產品質量創造條件。
㈦製造工程部質量管理人員的質量管理責任
1、深入進行「質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認真執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組織好自檢、互檢,支持專職檢驗人員的工作,把好質量關。
2、嚴格貫徹執行工藝和技術操作規程,有組織、有秩序的文明生產,保持環境衛生,提高產品質量。
3、掌握質量情況,表揚重視產品質量的好人好事,對不重視產品質量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
4、組織車間員工參加技術學習,針對主要的質量問題提出課題,發動員工開展技術革新與合理化建議活動,對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和質量事故要分析原因,研究改進方案,認真組織解決。
5、對生產過程中造成的不合格產品,要負主要責任。
㈧製造工程部運行科長的質量管理責任
1、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對本科運行操作人員進行質量管理教育,認真貫徹執行質量制度和各項技術規定。
2、尊重專檢人員的工作,並組織好自檢、互檢活動,嚴禁弄虛作假行為,開好班組質量分析會,充分發揮班組質量管理的作用。
3、嚴格執行工藝和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員工的質量責任制,重點抓好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崗位以及組織有序的文明生產,保證質量指標的完成。
4、組織本科員工參加技術學習,針對影響質量關鍵因素,開展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交流和技術協作,幫助員工練好基本功,提高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
5、組織本科員工對質量事故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進辦法。
(九)製造工程部員工的質量管理責任
1、要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管理思想,不斷提高精品意識,工作中精益求精,把好本工序質量關。
2、要積極參加技術學習,做到四懂:懂產品質量要求、懂工藝技術、懂設備性能、懂檢驗(自檢、互檢)方法。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本工序的設備、儀器、儀表做到合理及精心使用,精心維護,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4、嚴格遵守工藝規程,按要求作業,及時解決或反映工序問題。
5、認真做好自檢與互檢,勤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下一個崗位,做到人人把好質量關。
6、對產品質量要認真負責,確保表里一致,嚴禁弄虛作假。
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範圍
包括:
(一)原輔材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二)工序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第六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一)各項質量標準
1、成品質量標準:管理統籌部負責組織制訂。
管理統籌部、製造工程部、市場企劃部及有關人員依據「企業標準」,並參考①國家標準②行業標準或水準③本身實際生產能力④片煙原料質量水準、其它原輔材料供應水準⑤客戶需求等制定成品質量標準,交有關部門主管核簽並呈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相關部門按此執行。
2、工序質量標準由製造工程部參照行業標準、本身實際能力等自行制訂。
3、原輔材料質量標準:管理統籌部應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制訂原輔材料質量標準。
(二)質量檢驗規程
成品、工序質量檢驗規程執行行業規範。
原輔材料質量檢驗規程由管理統籌部根據實際需要制訂。
第七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修訂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程若因①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製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2、每年年底前,製造工程部、管理統籌部參照以往實際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項標準及規程的合理性,酌予修訂。
3、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修訂時,製造工程部、管理統籌部應分別填寫「質量標準修訂表」及「檢驗規程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並交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呈副總經理批示後,始可憑此執行。
儀器管理
製造工程部為公司儀器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計量管理工作。
第八條:儀器校正、維護計劃
1、周期檢定
製造工程部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
製造工程部應於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計劃實施表」、「儀器維護計劃實施表」作為年度校正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第九條:校正計劃的實施
1、製造工程部計量管理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劃」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並將校正結果記錄於「儀器校正卡」內,存於製造工程部。
2、儀器外協校正:製造工程部無力或無資質進行校正的儀器,應依據校正周期或實際情況,按照外協審批程序,申請委託校正,以確保儀器的精確度。
第十條: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使用人員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程」及設備(儀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後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核准者例外)。
3、公司計量管理人員、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查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狀況,如有使用與操作不當現象,應予以糾正、教育,並作為崗位考核扣罰依據
4.儀器維護保養
(1)儀器維護人員應依據「年度維護計劃」執行維護作業並將結果記錄於「儀器維護記錄」內。
(2)儀器外協維修:因設備、儀器維護人員技術能力不足時,計量管理人員應辦理外協審批手續後安排外協維修。
原輔材料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原輔材料質量檢驗
1、原輔材料進入廠區時,庫管部門應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收料,對需要檢驗的原輔材料,應書面通知管理統籌部進行檢驗,管理統籌部安排檢驗人員,依原輔材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規定完成檢驗。
2、檢驗完成後,檢測人員將檢驗結果分送相關部門及人員,用於辦理相關入庫、付款、存檔等。檢驗結果應記錄於「供應廠商質量記錄」內,用於供應商的定期評價。
3、對於因故無法實施質量檢驗的原輔材料,管理統籌部應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主管部門向供貨廠商落實提供「出廠檢驗報告」。該類「出廠檢驗報告」視為廠內檢驗。
第十二條:原輔材料使用管理
使用部門應依生產計劃、按相關規定辦理領用手續。使用部門在生產過程中如發現原輔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與責任部門聯繫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製造前質量條件複查
第十三條: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1、新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新牌別是指第一次生產、無參考工藝、質量標準的全新配方牌別。
市場企劃部接新配方生產要求後,應提前向管理統籌部提交相關配方組成、客戶要求等相關資料,管理統籌部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市場企劃部、製造工程部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與新配方生產相關事宜的討論確定。與會人員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討論確定:
⑴審核生產要求是否明確:
a.配方組成是否明確;
b.各項質量要求是否明確,並符合本公司「企業標準」及公司質量相關規定;
c.包裝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裝規程,客戶要求的特殊包裝方式可否接受;
d.是否使用特殊的原輔材料;
e.是否需要特殊的檢測指標。
⑵以上要求如果不明確,由市場企劃部立即落實,落實後再行商定;
⑶以上要求已明確,首先由製造工程部參照原料配方接近的牌別提出生產工藝及暫定工序質量標準、暫定成品質量標準方案,與會人員討論確定後,由管理統籌部擬訂「生產通知單」,通知單內容應包括計劃生產日期、投料生產量、片煙原料配方組成、包裝等輔助材料要求、暫定成品質量標準、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檢測安排、其它規定。「生產通知單」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正常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市場企劃部根據生產計劃,分牌別擬訂生產通知單。通知單內容應包括生產計劃日期、投料生產量、片煙原料配方組成、包裝等輔助材料要求。
3、試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試生產牌別指新配方已經過初次生產、但尚未最終確定成品質量標準的牌別。
試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按「正常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的規定執行,質量標準執行新牌別暫定標準。
第十四條:生產通知單的下達
1、試生產牌別、正常生產牌別由市場企劃部按照「試生產牌別、正常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規定擬訂「生產通知單」後直接下達至製造工程部。
2、新牌別由管理統籌部按照「新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規定擬訂「生產通知單」後下達至製造工程部。
第十五條:生產通知單的審核及質量標準覆核
製造工程部收到「生產通知單」後,應於一日內完成審核。
1、生產通知單的審核及處理
製造工程部接生產通知單後,應審核相關內容是否齊全,要求是否明確。如有疑問,應儘快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2、質量標準覆核
製造工程部接到相關部門的「生產通知單」後,須由工藝員先查核確認下列事項後始可進行生產:
(1)該牌別是否訂有「成品質量標準」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
(2)是否有特殊要求。
工藝員確認無誤後擬訂生產工藝質量執行標準,按規定程序下發作為生產依據。
製程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製造工程部對生產過程中的製品應嚴格質量監控
應做到: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投產,不合格的製品不進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入庫。要及時發現異常,迅速處理,防止擴大損失。
第十七條:加強工藝管理,保障製程質量
製造工程部作為工藝技術管理部門,應加強工藝管理,要不斷地提高工藝質量,強化工藝紀律,要做好工藝文件的控制、工藝更改的控制、特殊工序的控制、不合格品的控制、工藝狀態的驗證工作,使生產過程處於穩定的控制狀態,從根本上減少和消滅廢品、次品。
第十八條:製程中的質量把關
製程中的質量把關應實行自檢、互檢、抽檢、專檢相結合的形式。
1、自檢:在生產過程中,由操作者自己按照工序質量標準對本工序進行控制把關。
2、互檢:流水生產線下工序接到上工序的製品時應檢查上工序的質量是否合格,如有異常,應及時匯報、妥善處理後方能繼續作業。
3、抽檢:由製造工程部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對工序質量進行把關檢查。
4、專檢:對於裝箱前的膨脹菸絲成品,由檢測部門專職檢驗人員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成品方能入庫。
第十九條:製程中的報檢
1、在自檢、互檢、抽檢中發現異常又無法確認是否合格時應及時向檢驗部門報檢。
2、新產品、試驗產品生產時,製造工程部應提前向檢測部門報檢。
成品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成品質量檢驗
成品檢驗人員應依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迅速處理質量問題,確保成品質量。
第二十一條:成品暫存管理
成品裝箱後不能入庫需在生產區暫存時,由製造工程部負責管理。
1、暫存成品應按牌別、生產日期區分存放,並有明顯標識能夠予以區分。
2、運輸、擺放過程中應避免碰撞、擠壓,防止成品菸絲質量降低。
第二十二條:成品出、入庫及庫存管理
1、成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製造工程部與庫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成品入庫手續。
2、成品入庫應按牌別、生產日期區分存放,並有明顯標識能夠予以區分。庫管部門應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做到防霉變、防損失等,以確保儲存過程中不損壞、不變質、不變形。
3、成品出庫時,庫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成品出庫手續。
4、相關部門應加強管理,盡力避免成品周轉、裝卸車、運輸等環節所產生的擠壓、變形,努力減輕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成品出廠檢驗報告的出具
1、客戶要求提供產品檢驗報告者,市場企劃部業務人員應填寫「檢驗報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後轉交管理統籌部。
2、管理統籌部應將客戶成品的檢驗結果匯總,按相關規定出具檢驗報告並蓋章,由市場企劃部轉交客戶。
質量異常處理
第二十四條:原輔材料質量異常處理
1、原輔材料進廠檢驗,在各項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或「不合格」,檢驗部門的主管均須於說明欄內加以說明,並依據相關規定上報與處理。
2、對於檢驗異常的原輔材料經批准使用時,檢驗部門應通知製造工程部生產管理人員注意使用,並填報使用反饋意見交採購部門與供貨廠商交涉處理。
第二十五條:成品質量異常處理
1、檢驗部門在進行成品裝箱前的正常檢驗過程中發現水份等關鍵檢測指標異常,檢驗人員應立即通知製造工程部有關生產、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停止成品裝箱作業;製造工程部應迅速採取措施、處理解決,以確保成品質量;處理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時,各相關部門應積極協作,不得延誤。
對於其它非關鍵指標異常,檢驗人員應下達「質量異常通知單」,通知製造工程部有關工藝質量管理人員;製造工程部相關人員應將其列入「質量異常分析改善」,採取措施以改善成品質量。
2、對於成品出廠前的成品庫存抽檢質量異常狀況以及確認成品質量不合格時,質量管理部門、製造工程部應及時匯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並及時組織進行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製程間質量異常處理
1、製造工程部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相關工序生產,待找出異常原因並加以處理、確認正常後方可繼續生產。
2、製造工程部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在抽檢中發現異常時,有權責令停止生產,待問題解決後方可繼續生產。
3、異常原因與相關部門相聯繫時,製造工程部應及時通知,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加以解決不得延誤。
4、重大質量事故發生,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直至總經理予以處理。
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七條:製程質量異常改善
「異常通知單」經製造工程部列入改善者,製造工程部應擬訂改善對策並按計劃執行,並定期提出報告,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改善結果。
第二十八條:質量統計分析
1、質量管理部門應加強產品質量指標、質量異常狀況的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公司關於提高產品質量的重點工作計劃並批准實施。
2、製造工程部應加強裝箱前成品質量等製程質量指標、質量異常狀況的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提高製程質量、解決相關問題的工作計劃並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九條: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為提高人員的工作士氣及質量意識,以團隊精神共謀產品質量的改善,公司內部逐步組建各質量管理小組,以推動改善工作。
附 則
第三十條 實施與修訂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6
這是一個互助平台,為您提供大量公司員工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範文,送一篇給你。
公司員工宿舍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宿舍管理,給大家營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有序的住宿環境。
二、寢室長職責:
1、每間寢室設立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宿舍的衛生、紀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衛生值日表。
3、寢室長有義務向酒店行政及時匯報寢室內發生的異常情況,否則視情節輕重,對寢室長進行過失處理。
三、作息時間:
1、員工晚上外出必須在23:00之前歸宿,如不能按時回宿舍者,應以的形式報宿舍管理員請假,每月每人不能超過3次。如超過3次,宿舍管理員有權對違紀者處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歸宿的,須由部門最高主管簽屬的證明。如沒有按時歸宿,且無夜歸證明單或未向宿舍管理員以書面形式請假的,也將予以200元/次的罰款。
2、22:00以後禁止在寢室內接待外來人員,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凡私自留宿外來人員者,每次罰款100元,連續三次則取消住宿資格。如寢室長未對其明確指出或勸阻,則予以過失處理。如外來人員留宿期間發現公物損壞、財物丟失等,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四、衛生制度:
1、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
2、每位員工必須按照寢室長安排的衛生值日表按時打掃寢室衛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後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50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5、凡在檢查中發現衛生不合格的寢室,該寢室長將受到過失處理,如有明確責任者,則同時給予該責任者作相應的處分。
五、水、電管理:
1、所有寢室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由工程部電工安裝、維修,禁止亂接臨時電線,不准超負荷用電,不准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違者予以100元/次的罰款。
2、入住員工必須注意節電、節水,做到人離燈熄、電斷、水關;
3、不得使用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家用電器。
4、不得私自亂接電線插座。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
5、每間宿舍公司補貼10度電,超出部分本宿舍人員共同承擔。
6、如發現使用禁止使用之電器,則處以50元/次的罰款。
7、由於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後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並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六、物品擺放規定:
1、必須保持物品擺放整潔、美觀,嚴禁亂堆、亂放、亂扔,禁止在宿舍內牆面亂刻、亂畫、亂釘,違者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並且恢復原樣。
2、床上用品必須擺放整潔,被褥疊放整齊,統一放置於靠窗戶的方向,枕頭置於床的另一頭,床單平整,其它床上用品擺放有序。
3、被套、床單須經常清洗,保證乾淨無異味。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6條公司經營範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體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範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體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註冊資本:叄萬元人民幣。
第8條註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14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並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夥債務;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夥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係;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後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製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並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註: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以及廢棄物收運處理的衛生管理。
第三條公司全體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公司綜合部為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公司的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管理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司員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六條專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作業。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七條室內(公司統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八條公司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幹道、公共綠地、員工宿舍外環境等)的清掃與保潔,由其綜合管理部負責安排公司員工進行清潔與維護。
第九條各部門應當按照其綜合管理部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與保潔,並實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制管理。
第十條公司統一使用的建築物、宣傳設施、公告欄、衛生間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安排清掃與保潔。各部門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室等,應當由各部門自行負責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清掃和保潔。但其他部門使用後應負責清掃整潔。
第十二條禁止在公司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在廠區內焚燒垃圾和樹葉,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廢棄物。
第十三條公共走道及階梯,做到隨髒隨掃,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偏僻地段,每日清掃一次,並巡查,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第十四條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第十五條衛生間、更衣室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第十六條禁止在樹幹、電線杆、建築物上張貼各種海報、標語及廣告宣傳品(公司統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七條必須按綜合管理部規定的區域和位置停放車輛,公司內及大門口嚴禁亂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
第十八條夏季綜合管理部安排專人對旱廁、垃圾場等場所實施藥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十九條公司內的樹木、花草要定期整修,保持鮮活完好,不准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棄垃圾,不准利用樹木晾曬衣物。
第三章展廳內外及衛生間的管理
第二十條展廳外部環境清潔標準
一、地面乾淨,無菸頭、紙屑、無積水和污漬等雜質;
二、展廳牆面、LOGO乾淨,無污漬;
三、塔標、牌匾清潔,無污漬、銹跡;
第二十一條展廳內部環境清潔標準
一、地面乾淨,無菸頭、紙屑等雜質,無積水和污漬;無任何宣傳品粘貼;
二、展台乾淨、無污漬;
三、展廳牆面乾淨,無污漬,無脫皮現象;
四、玻璃門及玻璃幕牆無明顯污漬,無灰塵;
五、所有綠色植物無枯萎和灰塵積壓,花盆裡無菸頭等雜物;
六、垃圾桶及時清理;
七、客休區沙發及茶几乾淨,無破損;
八、洽談桌椅擺放整潔;
九、菸灰缸乾淨,不得超過兩個菸頭;
十、x展架及宣傳畫乾淨;
十一、用後紙杯及時收回;
十二、電視展示台擦拭乾淨;
十三、服務前台物品擺放規範;
十四、零部件展示台擦拭乾淨;
十五、洽談室整齊乾淨;
十六、交車間整齊乾淨;
十七、接待前台桌面整齊乾淨;
十八、宣傳資料架乾淨;
十九、精品展示櫃擦拭乾淨。
第二十二條衛生間清潔標準:
一、通風良好,無異味;除臭劑、清香劑足量;
二、衛生紙供應及時;洗手液或香皂供應及時;
三、毛巾乾淨;干手機使用正常,並好用;
四、照明設備完好,門、門鎖能正常使用;
五、洗手台、鏡面、地面、便器乾淨、乾燥;
六、清掃用品用後整齊放置隱蔽處,紙簍要倒乾淨。
第二十三條展廳內外及衛生間清潔項目的清潔頻次:地面為隨時保持清潔,其他需即時清理的部位必須及時清理,不需即時清理的部位每天1次,但所有部位如發現問題要求隨時清理,保持衛生乾淨。
第二十四條展廳內外及衛生間區域清潔責任分工:
一、展廳外部環境由各公司劃定責任區域並安排人員負責進行清掃整理。
二、牌匾應安排專人每天清理一次,LOGO、塔標等安排專人每周清理一次,做到無明顯銹跡、污垢,由各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
三、展廳內部環境(第二十一條所述)1-6由專職保潔員負責;7-12由客休服務人員負責;13-14由服務經理安排負責;15-16條由銷售部門負責,每天安排專人進行清理;17由客服前台值班人員負責;18由市場部安排人員進行清理;19由衍生部負責。
四、衛生間環境衛生維護由綜合管理部安排保潔人員負責。
五、區域衛生維護責任落實到人,以方便管理。
第二十五條專項區域環境衛生的檢查由各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
展廳檢查巡查,檢查時間定時與不定時結合,專項區域清潔人員每清潔完成一次後,需及時填寫各類清潔記錄表並簽名,檢查人員發現清潔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形有權對清潔記錄進行更改,並責令清潔人員即時進行改正。每日由行政總監或專員負責不定期檢查,每天有至少一次的衛生檢查記錄。
第四章辦公室內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綜合部應要求其所有部門建立每日輪流清掃衛生的制度。
第二十七條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菸蒂、紙屑;桌面、柜上、窗台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窗明几淨。無蜘蛛網無雜物。
第二十八條室內不允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將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第二十九條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櫃內。
第五章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三十條分布在公司區域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其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其綜合管理部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配置給各部門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門使用並協助綜合管理部管理,勿隨意變動地點或位置。
第三十二條生產車間、食堂等部門產生的有機物、無機物垃圾不得任意遺棄,應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內。
第三十三條生產車間產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處理到指定垃圾點。
第三十四條在公司區域內運輸生產垃圾、散裝產品、生活垃圾及廢棄物等時,不得灑落和拋撒,如有灑落和拋撒,必須清掃乾淨。
第六章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垃圾箱、公共廁所等)的設置與管理,應當符合規定。
第三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門前放置各類垃圾容器。
第三十七條生產車間的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衛生設施的保潔、維護管理由生產車間指定班組負責。
第三十八條設置在各部門、辦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門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做好保潔工作,不丟失、不人為損壞。
第七章獎罰
第三十九條綜合部將不定期的進行衛生檢查,並公布結果,對衛生做得好的公司和員工周例會給予口頭表彰。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衛生排名最後一名的,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綜合部責限期部門糾正違規行為,報告書面整改措施。並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50-1000元的個人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裝袋、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工作區域工作後未及時整理和清潔場地,影響公司環境衛生的;
四、轉運生產排放物、散裝產品等,造成泄漏、拋撒的;
五、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六、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可根據廠家及運營評價要求,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0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註: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註: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註: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註: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註: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註: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註: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出資方式為。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註: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