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4 日消息,因在微信公众号蹭热点自曝“与 SpaceX 有合作关系”,双良节能及其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正式领到监管部门的罚单。
3 月 22 日,双良节能发布公告,当日,公司及双良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2 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 时 25 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 3 个海外订单,共计 12 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 年 2 月 12 日 13 时 05 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 时 26 分双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 年 2 月 12 日 17 时 20 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 3 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1,392.3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未直接与 Space 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 年 2 月 13 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 Space X 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杨力康,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文章,为双良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双良集团作为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组织安排双良节能实施上述信息发布,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在明知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文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仍策划、安排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双良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查询公开资料获悉,双良节能是一家全生命周期碳中和解决方案服务商,已形成多晶硅核心装备、单晶硅材料、电池组件光伏产业链,并布局地热、氢能、绿电、储能等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及装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