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短语录 8 0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精選26篇)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

目的

1.1. 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範圍

2.1. 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 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後方可作業。

3.2. 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範、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 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並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並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並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後作業。

危險作業範圍

4.1. 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 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 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 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 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 大件吊裝作業。

4.8. 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 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 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 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 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 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誌和告示。

5.4. 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後,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 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 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 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症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 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並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 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後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 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後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 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 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 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 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 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於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七條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採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對於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於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儘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採取輪換作業等辦法,儘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准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後,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4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重要項目的動火,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在貯存過燃料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2)各種受壓設備,在禁火區域內,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3)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業。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後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申請。

8、動火時,必須有防火防範措施及監護人監護。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5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進行或在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

火點附近備查。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十、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1、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2、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3、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十一、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6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證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主題內容:動火 管理 制度

1.2.適用範圍:在ck工程施工中,電焊作業、氣焊(割)作業、工具產生火花、火苗的作業。

2.語詞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塑料管熱熔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項目經理為第一防火責任人。

4.2.建立項目部消防組織,並明確職責分工。

4.3.實行消防動火審批許可制度。

4.4.經常檢查消防設施完好情況。

4.5.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參加義務消防的責任。

4.6.學習消防應急預案,適宜地進行演練,保持其有效。

重點消防部位

4.6.1.各現場油漆等化學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現場電氣焊作業地點。

4.6.3.各現場保溫粘膠作業現場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區設置消防安全標誌。

4.8.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4.9.定期組織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現場根據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對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保證數量與質量。

4.10.2.購置管理機構指定安全標誌及合格證的產品。

4.10.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在有效期內,否則及時換藥。

4.10.4.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它用。

4.11.消防義務

4.11.1.發現火災任何人都有立即報警和組織自救。

4.11.2.火災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題下有責任和義務參加救火。

4.11.3.當火災失控時應及時向119報警,報警時沉重、冷靜,口齒清晰,用普通話說明地點、火勢、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災最近或容易走錯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時引導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5.動火作業分類:

5.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儲存場所(包括各單位、各部門的儲存點)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將淨化廠房及上下技術夾層、空調系統、送風系統、成品庫也定義為特級。

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規定的區域外,在廠房的上下技術夾層內、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管道、成品庫,變電所、室外重點防火部位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之外的所有建築物內的動火定義為一級動火。

5.3.二級動火作業:本項目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它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一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

5.4.在節假日與20:00到次日8:00的動火在原來的基礎上升一級。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等動火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6.2.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米,並不准在烈日下暴曬。

6.3.動火作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對於無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須採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進行覆蓋,並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並保存記錄。

6.5.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6.6.凡在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6.7.在空調及送排風管道上施工,應儘量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合適部位採取斷開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後方能動火作業。

6.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等,應檢查識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 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9.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1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7.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申請。

7.2.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漏項。

7.3.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後,報業主主管領導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7.4.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項目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7.5.二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由項目工段班組填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現場管理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動火。

8.動火作業的管理

8.1.動火申辦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8.2.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3.對審核批准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8.4.動火作業完成後,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召開收工會,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清理,確保無殘留火種,並在《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8.5.動火證格式以批准單位格式為準,批准單位無定製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請表代證,動火作業有效期以動火證批准期限為準。

8.5.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範有效期為 24 小時;

8.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範有效期為 120 小時;

8.5.3.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6.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動火作業申請。

8.6.1.《特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5天;

8.6.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3天;

8.6.3.《二 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12小時。

8.7.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保存三年備查,項目結束後由安全員整理歸類後交工程部資料管理員。

8.8.附件

8.8.1.動火作業申請表

8.8.2.動火作業審批表

8.8.3.氣焊作業檢查表

8.8.4.電焊作業檢查表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並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准後,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並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並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後,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准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範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後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並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後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餘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後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後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於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後,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鬆動,並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後,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乾淨。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後,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並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於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准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後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並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准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准。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杆和建、構築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於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後,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並檢驗合格後,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範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並進行覆核。

第三十條檢修後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於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並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後,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台進行上報,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並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並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並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後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後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規範起重吊裝作業及《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起重吊裝作業。

3、職責

3.1車間負責本車間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3.2生產管理辦設備科負責本公司生產過程中起重吊裝作業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

3.3安環科負責監督生產過程中施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重量大於10噸的物體須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4.2起重吊裝重量大於等於2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20噸重,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環境惡劣危險大的作業情況下,也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起重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生產管理辦審查,報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4.3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起重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4起重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5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4.6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距離電氣線路要有一定距離。

4.7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設備、容器等做起重吊裝錨點和拴吊繩或纜風繩。未經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4.9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起重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

4.10起重吊裝前必須先試吊,離地面15-20厘米後停止上升,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4.11任何人不得隨同起重吊裝重物或起重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4.12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起重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點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性機械的操作規程。

4.14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4.15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裝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裝(十不吊):

4.16.1信號不明;

4.16.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4.16.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4.16.9重物越人頭;

4.16.10安全裝置失靈。

4.17必須按《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8對起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9車間負責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相關文件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9

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34號令《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下井,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按公司規定安排好領導班子成員輪流下井帶班作業,必須保證班班有領導,不得空班和擅離職守。

三、分公司要制定下井跟班領導月計劃,每月20日將計劃上報公司安全部,並在井口公告。

四、每月21日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上月領導下井跟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了解掌握當班各水平生產作業人數及各生產區域安全情況,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

六、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七、督促各車間班組開好班前班後會,加強安全知識和技能操作宣傳教育。

八、督促檢查本班各班作業簽證制度執行情況,車間主任值班情況,安全員、測風工班中檢查情況。

九、認真填寫領導下井帶班值班記錄,對本班中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點交接。

十、如發現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分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帶班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並處1000元的罰款。

十一、分公司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事前責任追究。

十二、分公司下井跟班領導跟班出井後,原則上可以休息半天,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規定。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0

1、加油站卸油必須採用密閉方式

2、卸油管線必須深入油罐底部,卻罐口距油罐底部不大於0.2m,嚴禁噴濺式卸油

3、卸油罐連接部位應緊固.嚴密,防止鬆脫及滴油,軟管部分應自然彎曲。

4、卸油場地必須有單獨接地極,不得利用油罐,罐線及其它金屬附件作為接地體。

5、卸油前應檢查接地裝置是否良好,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接好接地線【接地夾禁止裝在油罐車裝.卸油口附近】,靜置十五分鐘後計量。

6、核對卸油罐與運油罐車所裝油品是否相符,確認卸油罐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混油發生。

7、卸油中、操作人員注意觀察管線,閘門等相關設備的運行情況,司機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8、卸油完畢,操作人員應登車確認油品是否卸淨,關好閘門,拆除管線,蓋好口蓋,收回靜電接地線,將消防器材放回原處,清理現場。

9、雷雨天禁止卸油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1

一、施工前準備

使用單位或維修單位應對下列事項確實檢查後,才能准予以施工。

(一) 消防措施:施工場地應準備適當的滅火器和水,並使作業人員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 安全措施:防護面具、手套。高處工作應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帶。

(三) 場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機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貯槽的壓力、液體是否已全部排除,鋼瓶壓力閥、管線接頭是否漏電漏氣等。

二、施工中注意事項

電焊、氣焊作業至少有一位維修單位人員在場監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廠區內或易燃易爆地點附近工作時,應嚴禁菸火。

(二)嚴禁電焊、氣焊棒尚為火紅狀態下放置。

(三)應防止電焊、氣焊所產生的火花四處飛濺。

(四)鋼瓶是否安置穩當、壓力閥是否正常。

(五)應移開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鋼瓶出口閥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業現場應將粉塵清除。

(七)使用機械應予以確認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電源,應由監工向電機組申請配接。

(九)電器設備的使用、修理等 工作應有電工在場監視。

三、施工後應做好下列各點方可離去:

(一)清理現場殘留物、火星、鐵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應搬離現場。

(三)焊接及地割現場,其上下地板應留人員看守,確認安全後方可離去。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2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准,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採取防範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範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後,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後,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築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築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範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後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杜絕中毒、觸電、墜落、物體打擊等四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範圍及資格要求

第二條安全作業證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作業證的分管領導由分管設備動力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由設備動力部部負責。

第三條安全作業證的種類範圍和資格要求

(一)、安全作業證種類

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吊裝安全作業證;

4、動土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

6、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7、設備內安全作業;

8、動火安全作業;

(二)、安全作業的範圍

1、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或折換閥門、蓋板、堵板等。

2、進入有毒氣超過允許濃度的化工設備、容器槽罐內進行作業。

3、進入溫度超過60℃的設備,容器等內部作業。

4、進入煤倉、煤塔、焦倉內作業。

5、帶電作業。

(三)、安全作業資質要求

1、所有安全作業中的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進行,其它人不得從事此項作業。

2、其它作業人員,須取得企業內部培訓合格後發放的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新進廠員工、見習期員工不得從事主要操作事項。

第三章審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條 凡進行'危險作業'的,應在作業前一天辦理'安全作業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車間主任簽字,經有關部門檢查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五條 危險作業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講解《作業證》中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交待作業安全注意事項,並督促全體人員認真遵守,同時必須查明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後,方准開始作業。

第六條 危險作業,都應在白天進行(除臨時搶修外)。

第七條 嚴禁單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

第八條 危險作業受各級安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險蠻幹現象有權停止作業。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車間至至設備動力部進行填寫審批備案,然後由作業車間主任簽字後至安全部門進行審批,在所指定安全監護人負責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完成後由監護人簽字後交回設備動力部存檔保存。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4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採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准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准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准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菸、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准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範的配電室,並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後方可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5

(一)凡在計劃安排登高作業時,必須認真對使用有關登高的繩索、扶架、人字架、手腳架和跳板、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等工具作檢查,保證完成,並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嚴禁使用沒有防滑腳或梯擋的梯子。

(二)登高用具應有防滑、防塌的安全措施。竹梯要有橡膠防滑墊,架人字架,梯腳橫擋之間應有牢固的繩索。手腳架上放置施工材料不得超載,登高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牢固可靠。

(三)嚴禁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和單薄的纖維板上操作,應站在腳手架跳板上操作。

(四)高處作業,要防止材料、工具從高處落下,造成傷亡事故。

(五)登高作業要嚴防架空電線,防止觸電、停電等事故發生。

(六)加強對登高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進入施工場地要戴安全帽,登高時要扣好安全帶,嚴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業。

(七)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間症、精神病、美尼爾症、嚴重貧血、嚴重關節尖或手腳殘廢等人員禁止登高作業。

(八)迷霧、大雪、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不准登高作業。

(九)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准登高。

(十)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人,不准登高作業。

(十一)屋面頂端或屋沿口,沒有固定的防滑措施,不准登高作業。

(十二)高壓電線旁,沒有安全遮欄,不准登高。

(十三)登高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安裝、檢修、拆除等,必須有電工負責,並嚴禁帶電作業。

(十四)登高作業要全程有人監護,否則不准登高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6

1.在小區裝修單元區域內,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動火申請部門要根據明火作業範圍大小,經安全業務部審批同意並取得動火證後,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後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3.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位操作,並需嚴格執行'十不准'的有關規定。

4.動火申請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超過動火日期,必須重新申請動火。

5.動火申請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有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6.安全業務部應及時派專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動火人必須接受安全部門的檢查。

7.安全領班及巡邏人員必須對裝修單元進行嚴格巡查。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7

1.班組接受任務,指定檢修負責人到現場查看需檢修的內容,確定參與檢修人員,制定檢修方案。

2.檢修前檢修負責人和工藝分場對檢修作業人員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認真做好檢修的各項準備,辦理檢修作業票,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等作業時, 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4.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工藝班長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並相關票證審批手續全部結束,方能開始作業。

5.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消防器材、電氣焊用具、防護用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

6.臨時電源要有漏電保護裝置,且電源線應架空;

7.將現場的易燃物、障礙物、油污、廢棄物等影響安全檢修的雜物清理乾淨、

8.檢修傳動設備必須斷電掛牌並現場試啟動兩次證明無誤後方能檢修;

9.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10.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乾淨,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12.檢修現場按要求設置好圍欄、警戒帶、警示牌等安全設施。

13.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和安全作業規程。

14.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5.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檢修人員停止作業, 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後,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16.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和施工程序進行施工,每道工序和隱蔽工程要嚴格進行檢查驗收,檢查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使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都處於受控狀態。

17.嚴格執行檢修工藝規程,作到文明施工。檢修和設備消缺要做到「三無」 「三齊」、「三不」、「三不見天」,「三不落地」、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設備見本色,余料去向明,廢液廢物妥善處置。

18.在檢修前應準備好多種可靠的專用工具,科學施工。反對隨意撬、打、鏟、拉等野蠻作業方法。

19.檢修完畢後檢修負責人應會同檢修人員檢查是否有遺漏、工具和器材是否遺留在設備內;

20.檢修完後,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應及時恢復,輔助設施及臨時用腳手架、臨時電源等應及時撤除,檢修現場及時清理乾淨。

21.設備檢修完成後,檢修負責人應及時申請驗收和工作票終結,信息反饋表填寫齊全,並聯繫和配合相關人員驗收和試車。

22.結完的票證上交班長,妥善保管備查,並定期上交,並及時整理檢修過程的各項數據和記錄。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8

為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jgj46-20xx)《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行業標準及《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地方標準及建工集團等上級部門要求規定,制定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人員管理:

1、 所有施工單位必須合理配置專職暫電操作人員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操作人員(暫設電工),暫設電工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並按期參加年審及相關的安全培訓。

2、 暫設電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好絕緣鞋,戴好安全帽,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 高壓操作必須先檢查安全工具、絕緣墊、絕緣台、絕緣拉杆、絕緣靴、絕緣手套等,使用工具必須使用帶有絕緣手柄的工具,絕緣拉杆、絕緣靴、絕緣手套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

4、 需要上杆工作時,檢查腳扣和安全帶,必要時戴好絕緣手套。腳扣和安全帶應做到各部位靈敏可靠安全,並且絕緣。

5、 高壓停電操作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步驟應為驗電、停電、驗電、放電、裝設臨時接地線、裝設遮攔、懸掛標示牌。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在遮攔上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誌。

6、 高壓操作時,先穿好絕緣用具再進行操作,操作時不能少於二人,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合閘時,配電櫃操作應先合隔離開關,再合斷路器,停電時順序相反。跌落式熔斷器先合兩個邊相,再合中相。有風時,先合上風口,再合下風口,再合中相,停電時順序相反。

7、 杆上作業時,穿好合格的腳扣,系好安全帶,戴好手繩。大的料具用小繩系好,小的料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傳遞,遞完料具後,要離電杆3米以外,禁止上下投擲料具。

8、 施工現場暫電人員經常對配電箱內的閘具進行檢修及清掃工作,檢修時應做到:

a) 必須停電,嚴禁帶電工作;

b) 懸掛停電檢修標誌牌或派專人看護;

9、 檢修人員必須服從組長或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10、 暫設電工人員對施工現場供電線路、電纜的走向和上級變壓器的情況,必須掌握熟悉,對特殊部位加強巡視,對漏電開關經常檢查試驗,達到靈敏安全可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設備設施管理:

11、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執行三項五線制。必須實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和tn-s保護系統。

12、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閘箱,按照臨時用電平面圖所標位置砌築平台,並搭設防雨及防砸棚,周圍設圍欄,刷紅白相間油漆。箱內閘具安裝牢固,工作靈敏安全可靠,不能帶病操作。電纜及膠皮線必須由箱下方進出,穿管保護並單獨固定好,所有電閘箱統一編號,每個電閘箱必須能上鎖。電閘箱漏電開關必須由指定廠家生產,所接設備必須掛牌標示。

13、 電焊機必須標明現場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等。一次線長度不能大於5米,二次線長度不能大於30米,要壓好線鼻子,連接牢固,嚴禁使用t型螺栓壓線。一、二次防護罩齊全,達到雙線到位,電焊機保護線壓實,必須安裝焊機專用保護器。

14、 每台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制度,嚴禁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電閘箱內應保持清潔,閘箱內不准堆放任何雜物。閘箱閘具不准破損露銅,嚴禁一閘壓雙路。

15、 現場必須實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合理,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總配電箱、分配電箱上安裝的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100~50ma,開關箱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30ma以下,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秒。

16、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經,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複接地,保護零線的統一標誌為黃綠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使用黃綠雙色線作為負荷線,不得混用。

17、 施工現場使用小型電動工具,電纜線必須使用皮護套銅芯電纜,中間不能有接頭,嚴禁亂拉亂扯,車輛來回碾壓。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符合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必須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於0.1秒的漏電保護器。

現場照明:

18、 施工照明燈具露天裝設時,應採用防水式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3米,室內照明燈具距地面不得低於2.4米,嚴禁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明。施工結構、宿舍及工具房內,應使用電源電壓應不大於36v的低壓照明。低壓照明必須使用雙繞組型二次線圈變壓器,鐵芯、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保護接零,一、二次側應分別裝設熔斷器,一次線長度不應超過3米,並有防雨及防砸措施。以上所有照明都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電纜敷設:

19、 施工現場電纜採用暗敷設,電纜溝深不能少於0.7~0.8米。電纜上下方要墊10厘米厚的細沙,沙層上蓋紅機磚或蓋板,再用細土填實。電纜走向需設電纜標誌樁,電纜上方不能有建築物及堆放材料。

20、 電纜、膠皮線架空時,應沿著牆壁或電杆敷設,兩頭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吊掛距離超過10米,必須採用鉛絲或鋼絲繩吊綁,以減輕電纜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於2.5米以上。電纜接頭處應牢固可靠,做好絕緣包紮,保證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外力。

資料管理:

21、 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應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執行用電申請審批制度。不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設備、無審批手續用電、暫設電工不得進行帶電接線作業,必要時可做停電處理,直到滿足規定方可使用。

22、 分包或外協單位用電必須簽定集團統一格式的用電協議書。

23、 暫設電工人員負責現場的安裝接線與維修工作,記錄有關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

24、 所有相關資料必須整理齊全存檔備查。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19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並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複審。

4、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鑽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本廠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

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6、製冷作業;

7、液化氣充裝作業。

第三條廠人事勞資處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複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繫,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第四條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撫順市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五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

第六條本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市鍋爐檢測所、市電業局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費用自理。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複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範圍內,並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扣證12個月,並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並追究責任。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准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1

工程項目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2、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方可從事特殊作業。

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4、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適當獎勵,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根據違章或事故情節以予處罰。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2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職責劃分

3.1安監處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安監處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安監處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審批程序與條件

4.1安監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5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5.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安監處、安環處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於違章作業的,公司將對其部門、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5.4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5.5.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5.5.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5.5.3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5.5.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6.1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2安監處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6.3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進行定期檢測,安監處負責聯繫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測並存檔。

6.4記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3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的生產安全,通過規範特殊崗位的'操作行為,預防和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這種制度有助於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強化安全意識,同時也有利於企業合規運營,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內容概述: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資格認證:規定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專業證書,證明其具備相應崗位的技術能力和安全知識。

2. 培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確保員工的知識和技能與時俱進。

3. 作業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明確每項作業的安全步驟和注意事項。

4. 安全檢查: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防止設備故障引發事故。

5. 應急處理:設立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提供快速響應和妥善處理方案。

6. 考核評估: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將安全表現納入評估標準,鼓勵員工遵守規章制度。

7. 責任追究:對於違反制度的行為,應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4

第1條為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13號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一、電工作業;

二、鍋爐(含水質化驗)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金屬焊接(含氣焊)作業;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單位內行駛機動車輛的駕駛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國家規定的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業。

第3條公司(處、廠等)、項目經理部(或相當一級)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勞動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需求、培訓和考核、取證以及複審等工作的計劃,並組織落實;

第4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

1、年滿18歲;

2、沒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相應工種作業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2年並經過考核發證單位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或者受過特種作業教育並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5條人力資源部門每2年組織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複審考核,對其勞動安全理論、實際操作和身體健康情況進行複審,複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第6條在特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監護和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操作,禁止獨立操作;

第7條公司範圍內的特種作業,必須由持有相應作業類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各單位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操作;

第8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範圍內,嚴格按照本種作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並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保護監察員的監督檢查;

第9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0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處、廠)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的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二)對超出本種作業範圍或違反安全技術規程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處以200元罰款;

(三)對偽造、塗改、轉讓《操作證》的,每證處以100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11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5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為規範雲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審定和培訓取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和取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我公司安全生產所涉及的采、等多個生產工藝流程中,特殊工種就占了一定的比例。為了搞好特殊工種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升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減少和避免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經常和反覆的安全培訓。為認真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做好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工作,結合生產需要,對公司的特殊工種培訓持證工作做相關規定:

1、申報程序:

安全環保部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礦山部及選廠應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送須培訓人員名單,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繫相關部門。

2、報名須知:

(1)各單位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定崗定員,避免人員流動,造成持證人員流失。

(2)已持證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在換證復檢至新證書未領取期間上崗的,屬於證件有效。

⑶已參加培訓、考試成績合格者,未領取證件的,屬於持證上崗。

(4)已經報名,尚未參加培訓考試的不屬於持證上崗。

3、責任劃分:

(1)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將培訓名單報送至人教處,延誤人教處工作時間的屬於單位行政領導的責任。

(2)安排未持證的職工上崗操作的屬於單位領導的責任。

⑶人教處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向相關部門報送培訓名單,錯過培訓時間的,屬於人教處行政領導的責任。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26

特種作業考核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從事特殊工種的員工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以保障生產安全和工作效率。該制度涵蓋從考核標準設定、考核實施、結果評估到後續培訓的一系列環節。

內容概述:

1. 考核標準制定:明確各特種作業的技能要求,包括理論知識、操作技能和安全規程。

2. 考核程序:規定考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評判標準,確保公平公正。

3. 考核人員資格:規定考核官的資質和職責,保證考核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4. 考核內容:涵蓋實際操作、模擬演練、理論測試等多個方面。

5. 結果處理:對考核結果進行分析,對不合格者進行補考或培訓。

6. 培訓機制:針對考核中的不足,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

7. 監督與改進:定期審查制度執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