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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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精選3篇)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1

一、總則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印章的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發布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證明其法律效力、權威作用或為了標識、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關報關章等。

3責任部門

31法務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的刻制、銷毀、封存、保管(商務部、財務部負責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審批及統籌管理工作。

32商務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33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人名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門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經印章需求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核批准後,由法務部負責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備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畢當日交相應責任部門進行保管,交章人與印章保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2責任部門應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應嚴密上鎖,嚴禁私自交他人代為保管印章。

3印章丟失或被盜應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並同時知會法務部。

4法務部負責留存公司歷史及現存印章的彩色圖樣,並對公司印章所屬公司、印章準確名稱、數量、刻制日期、保管人進行詳細記錄,做好公司內部備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規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應由需求人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寫明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並上傳簽章文件作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隔級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

分管副總裁對負責部門審批權限有特別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3《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人員應在流程到達本人節點後半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後,印章保管人應在半日內與需求人聯繫,並根據溝通情況安排蓋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應在流程上寫明印章外借的期限,並應當日返還。

如特殊情況無法當日返還的,應在申請時說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應嚴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審批的外借期限內未及時歸還的,印章保管人需與需求人隔級上級進行確認,並在流程上進行備註說明。

6印章保管人應在《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後,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應根據《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發起的時間及事項緊急性、重要性妥善協調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質量

用印位置適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兩頁以上的,除有特殊情況外,需加蓋騎縫章;若文件內容有修改,則需在修改處加蓋印章。

9印章保管人應對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還日期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妥善保管記錄。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蓋章,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外借、蓋章,除經需求人隔級上級、印章保管人的隔級上級及法務部共同書面同意的,嚴禁在空白紙張及未批准文件、資料、證明上使用各類印章。

五、特殊情況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門負責人的長期授權後,不需發起《公司簽章

使用審批單》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外借印章的,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借印章。

財務部:

提交給商務局、版權局、國稅、地稅、財政局、統計局的各種報表;

辦理退稅;

辦理工資卡;

12人力資源部:

員工的入離職通知;

人事證明,包括:工資、在職情況、婚姻情況等;

新生畢業的接收函等;

員工職稱評定;

申購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的相關文件;

員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辦理銀行卡、購房貸款等。

2合同及投標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標文件用章

簽署合同(包括銷售合同和非銷售合同)或投標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待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審批完成後,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

22合同及投標文件外借印章

簽署合同或投標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並關聯已審批通過的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流程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確規定可以不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銷毀封存

根據公司機構的撤銷、變更或因使用時間過長受到磨損需要銷毀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由印章責任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批後,印章保管人將需銷毀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給法務部,由法務部負責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或將回收的印章證明或廢止的印章進行封存。

七、附則

1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制訂、監督執行並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2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規範公司印章管理,降低公司經營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

(二)本辦法所稱印章包含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其他銀行開戶預留印鑑和其他對公印章。

第三條  印章製作

公司依法註冊後,應按當地政府及部門規定的款式及尺寸申請刻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合同專用章等各種對公印章。

第四條  印章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管理部統一管理。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由財務負責人保管。

(三)印章保管人休假、出差,應委託專人保管印章。

(四)印章保管人調動、離職,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五)各種對公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若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申請人出示借據,標明借用時間及用途,並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帶出。

(六)若因保管不善導致對公印章遺失,應立即向部門及公司負責人匯報,並依法公告作廢。

第五條  用章審批

(一)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前,應由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由總經理予以審批。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的使用由財務負責人負責審批,並同時知會總經理。

第六條  印章使用

(一)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為任何具有擔保、抵押性質的文件加蓋任何印章。

(二)公司公章主要用於客戶對賬、往來公函、對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報表、證件辦理及其他法定要求。

(三)合同專用章僅用於對外簽署的各種合同或協議;除非客戶明確要求應加蓋公章,否則所有合同均應加蓋合同專用章。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蓋章、收款單據蓋章及其他法定要求。

(五)法人代表印章原則上只能用於銀行預留印鑑及其他法定要求。

(六)發票專用章僅用於公司依法對外開具的各種發票及發票清單。

(七)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時,應由蓋章人及時、規範填寫相應的《印章使用登記表》。

(八)《印章使用登記表》應作為重要會計檔案裝訂,規範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3

1.總則

1.1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註: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資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列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徵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徵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願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併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房手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須與公司簽定續租契約,租金按市價收取,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後,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戶口及人事檔案關係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係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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